▲高中教官報警抓到學生販毒,反遭教育部記過。(圖/資料照)
記者黃資真/桃園報導
桃園某高中翁姓教官得知校內有學生販毒、吸毒隨即報警,並在交易現場逮到他,遭裁定羈押。該名學生家長卻向上陳情,教育部決議翁男違反「教育輔導先於懲處」之比例原則,記過2次。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案經教育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未詳盡調查,發回原審。
判決指出,翁男於2019年11月15日接獲2名學生提供資訊稱,校內有同學販毒、吸毒,翁男報警後請2人到交易現場等候,使警方順利逮到這名販毒學生,並被法院裁准羈押。
事後涉案學生的家長向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指出翁男處置欠當,桃園市教育局調查後決議記過1次,國教署認為尚有問題待釐清,請教育局再行函報,但教育局在2020年5月7日召開第2次軍訓人評會後,認為翁男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方法欠當,有顯著違失,決議改為記過2次;翁男接獲消息後不服提起申訴,未獲變更,再提訴願仍遭駁回,遂一狀告上法院。
翁男主張,他與輔導室主任、老師開會討論後,決定報警,並由值勤副所長指導要求配合,最終順利破獲賣毒、向上溯源,並頒發感謝狀,而他身為公務員,依法告發應受吹哨者之保護,卻是遭記過2次,鮮有疑慮,甚至教育局召開人評會時,未給予自己實質陳述意見、調查有利證據之機會,態度更是惡劣,拒絕告知懲處緣由,請求撤銷處分。
▲2名學生先向教官通風報信後,被叫到毒品交易現場等候。(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教育局指出,事發當天翁男用LINE私訊2名通報者離開課堂,至校外土地公廟等待毒品交易,既然翁男已事先取得毒品交易證據,卻未阻止交易發生,反而安排學生到現場等待交易實現,已顯然違反教育者「預防勝於補救」、「教育輔導先於懲處」之比例原則,更使學校無法立即啟動學生輔導機制。
再者,此事件使轉傳錄音檔之學生因懷疑自己害同學被羈押而自責壓力過大,事後又發現另一學生可能為藥頭,被羈押之學生反而並無前科等情,更顯本事件有陷害疑慮,翁男此舉已產生不確定風險及嚴重損害結果,請求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從警方報告內容中,得知翁男確實有協助破獲案件並請警方保護學生,以及討論教官與校方人員權責之劃分,教育部人評會決議內容卻未見就此有利於翁男之事證有何討論,即逕認其有違失行為,判決撤銷原處分。
教育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原審判決尚有可議之處,卻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考量本件事實尚未臻明確,猶待原審再為調查審認,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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