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騎車行經台2線時,偷拍在沙灘上正在拍攝全裸寫真的正妹,被判3月。(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佩蓁/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吳姓工人騎機車行經台2線濱海公路時,看到正妹小美(化名)和攝影團隊在海邊拍攝全裸寫真,竟拿出手機偷拍,並透過LINE將小美的全裸影片傳給好友看,小美發現後立即報警提告。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他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當時吳男騎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台二線82公里處時,看到小美全裸站在沙灘上拍攝全裸寫真,他便將車著停靠在路邊,拿出手機對著小美偷拍,小美和拍攝團隊發現後隨即以手勢制止他,沒想到吳男事後還將小美全裸影片傳送給友人黃男觀看。小美發現影片外流後,隨即向瑞芳警分局報案提告。
警方事後翻查外流影片發現,吳男當時明顯將鏡頭對準小美,並針對小美裸體畫面zoom in放大,之後疑似被攝影團隊發現後,他隨即將鏡頭移開,約隔了4秒又將鏡頭移回小美身上,但他到案說明卻辯稱自己只是在拍攝浪況,不小心拍到小美,但警方質問他為何將小美裸體畫面放大,他辯稱「我當時以為我是在拍攝釣客,所以有放大」,是否因被發現才將鏡頭移開,吳男則稱「我當時是漫無目的拍攝,沒有注意到」、「因為我拍攝浪況結束,所以我離開前往尋找另外一個釣點」。
吳男的律師則辯稱,縱使影片是吳男拍攝,因是騎車沿途拍攝風景浪況,拍攝地點是公開場所,不涉及特定自然人影像,也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不適用個資法規範。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吳男拍攝影片的地點是公開場所,但該影片清楚呈現小美的臉部及全身裸露之身體特徵,已具個人資料之識別性,屬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且翻查吳男與友人黃男的對話紀錄,發現吳男派出所到案說明前,曾與黃男討論如何應對偷拍影片等法律責任,足以證明吳男有傳送小美裸體影片給黃男,法官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他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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