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162萬!洩漏標價圖利廠商 桃園消防局技士遭判5年10月

▲桃園市消防局吳姓技士於2014年間承辦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防救災設備採購業務,將底標洩漏給特定廠商涉嫌圖利,桃園地院昨天判決出爐。(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消防局吳姓技士於2014年間承辦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防救災設備採購業務,將底標洩漏給特定廠商涉嫌圖利。(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吳姓技士2014年間利用承辦「防救災高倍率影像監控系統建置採購案」,涉嫌洩漏標案規格給特定廠商,事後還獲得162萬4233元不法所得,桃園地院20日依犯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其餘祈姓、曾姓廠商則依妨害投標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還可上訴。

桃園地院指出,吳姓技士自2014年間承辦桃園市消防局「年度防救災高倍率影像監控系統建置採購案」,該採購案採取限制性招標,並以最有利標辦理,預算金額為新台幣45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因吳姓技士其與曾姓男以前因其他採購案結識多年,吳於2014年5、6月間以採購案需求、規格等事項徵詢過曾男意見,吳男卻違背法令,意圖使曾男屬公司即獲取不法利益,自忖該公司缺乏實績,恐於評選中失利,建議曾男另尋合作廠商投標。

曾姓男子找來某資訊公司祈姓負責人取得採購案,但該公司本無參與採購案投標之意願,曾男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竟借用吳姓男子名義投標,於2014年7月22日,借用另外一家公司名義投標,並約定以採購案預算金額450萬元之5%,亦即22萬5,000元作為借用公司名義投標之手續費,而吳男亦容許借用公司名義投標;同年8月間開標前,吳姓技士知悉該公司係借用其他公司名義投標,吳姓技士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予開標,竟以圖利特定廠商之犯意,違反採購法之規定開標,認為借用公司為合格廠商,並於同年月辦理評選作業,惟評選結果借牌投標公司總平均僅69.33分,未達採購案之合格分數80分,經出席委員全數書面同意廢標。

未料,吳姓技士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奉機關首長核可擔任本採購案工作小組成員,明知依公務員採購法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相關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應予保密且不得洩漏,吳姓技士竟以圖利及洩漏初審意見,以電子郵件洩漏於曾姓男子,使曾事先依此準備簡報予評選委員之問答,於同年評選作業,曾男到場報告並接受評選委員之提問,評選結果該總平均為80.71分得標,後續使得該公司因而獲取本採購案利潤之不法利益149萬8,133元,其計算方式包括採購案該公司實際所獲總利潤162萬4,233元,扣除實際履約所須支付之望遠鏡頭價差12萬6,100元,即162萬4,233扣去12萬6,100=149萬8,133元,另出借公司因而獲取約定之手續費22萬5,000元。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被告吳姓技士係依法服務於之公家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克盡職責、服務公眾,竟圖利特定人士而犯案,洩漏秘密消息予特定廠商,造成極度不公平現象,嚴重損及政府公正性及廉政性,情節已難謂輕微。

桃園地院審結,吳姓被告犯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祈姓負責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同案曾姓被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又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另同案某資訊公司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應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162萬4233元則予以沒收,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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