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律師呂秋遠。(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網紅律師呂秋遠2015年處理歐姓大學教授與家人告妻子的離婚及債務事件,先提供女方諮詢如何應對,後卻分別接受歐男與家人委任跟女方打官司,並使用先前女方諮詢內容當攻防武器,女方接連敗訴後,申訴呂違背律師的忠誠義務,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呂違反《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禁止利益衝突的規定,決議記呂申誡懲戒,呂請求覆審,日前被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確定。
據悉,律師被記申誡懲處對名譽有負面傷害,但不影響執業資格,也不影響身為律師公會會員的權益,仍可參選律師公會職務,不過若律師公會要推派律師代表參與修法、擔任訴願委員等公務,曾受懲戒者通常無緣獲選。
呂秋遠具有法律研究所碩士與政治研究所博士學歷,曾任立法院國會助理,目前為執業律師兼作家、廣播主持人、網紅等多種身份,常在網路po議論時事而被視為意見領袖,不過法界對他的作風評價兩極。本案是呂第2度因接案違反利益衝突而被記申誡。
本案源於歐姓大學教授和林姓婦人婚後育有2名子女,但雙方2015年間為錢失和進而分居鬧離婚、爭執誰負擔小孩扶養費與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歐母和歐男大姊主張共借212萬元給歐男夫妻付頭期款買屋、登記在林婦名下,先提告要求林婦全額歸還。
林婦2015年8月27日由姊姊與表姊陪同,初次找呂秋遠諮詢訴訟疑惑,呂建議因雙方沒簽借據,可將借錢責任推給歐男,房子雖登記在林婦名下,但可主張「老公借錢買房子給老婆很正常」、「老公去跟他媽媽借錢買房子送給我,很感謝你們歐家對我的照顧」,呂要林婦「永遠都不要鬆口有借這件事他就拿妳沒辦法」等語。
林婦依呂的建議,主張歐男贈與房子感念她對家庭的付出,歐男接受母、姊贈與頭期款、匯到她戶頭以便支付,並非她向歐男母姊借貸,一審判林婦勝訴免還。但上訴二審後,呂卻在2016年4月8日接受歐男母姊委任跟林婦打官司,強打歐母不可能獨厚身為次子的歐男贈與鉅款買屋,雙方實為借貸關係。
二審認定歐男與林婦共同向歐母等人借款應急,林婦應付一半,改判她須歸還106萬元確定。林婦在返還借款案二審審理期間,接到歐男透過律師提出的離婚要求,2016年5月11日又找呂秋遠諮詢,表明知道呂幫歐男母姊打官司,但這次「是要問離婚」。
呂秋遠告訴林婦「我跟妳談過就不能夠接他(歐男)的案子」,但提供諮詢後,卻在2017年4月歐男訴請與林婦離婚時,擔任歐男的委任律師。離婚案一審判准雙方離婚、2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林婦行使,但林婦須賠償歐男839萬餘元。
林婦不服,對離婚案提起上訴,並向呂秋遠所屬的台北律師公會申訴呂違反信賴關係與忠誠義務,北律認為呂違反《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明確,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議處。
呂秋遠抗辯指出,他從沒接受林婦委任,也沒提供諮詢,當年只跟前來求助的林婦「談話」、試圖促成雙方和解,林婦在談話中故意隱匿姓名跟所涉訴訟,後來他雖接受歐男委任,但在雙方離婚官司裡僅著重於夫妻剩餘財產的調查與計算,沒使用先前跟女方「談話內容」,何況女方事隔3年多才提起申訴,應已超出時效而無懲戒必要。
律懲會指林婦提出的對話錄音顯示,林婦2度找呂秋遠目的是「諮詢律師」、清楚說明歐男等人姓名與案情,呂回答問題時也是「本於律師身分」,縱未簽訂正式委任契約,雙方仍已具備信賴關係,而有默示締結委任契約的意思。
律懲會認為,從返還借款案與離婚案的判決,可見呂確實使用林婦諮詢時所告知的內容,例如林婦將住家大門換鎖,呂用來主張林婦對婚姻破裂也有過失。
律懲會認定呂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禁止利益衝突的規定,包括律師不得受任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以免造成另一方不利影響,去年(2022年)7月決議懲戒呂申誡,呂請求覆審,但被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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