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三立電視、民視YouTube昨天轉播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遭質疑插播廣告致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40多秒發言「被消失」,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21日回應,20日晚間民視無線電視台(第6頻道)的政見會轉播,依法全程且完整直播,絕無刪減或插播廣告,「民視第6台的辦理、中選會的辦理,都合乎法律」。根據規定,違反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陳朝建表示,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電視台播放電視政見發表會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這個是規範承辦單位,也就是民視無線電視台第6台,經查其合於規定播送。
陳朝建說,在今天下午1點之後,有特定候選人競選辦公室召開記者會質疑中選會放任不管,「並無此事,中選會覺對沒有放任不管,必需嚴正澄清」。
至於其他轉播單位是否可插播廣告?陳朝建說明,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6條第3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的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此節若有檢附事證之檢舉案件,也會依法處理。
而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1.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2.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及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3.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4.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
另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也規定,廣播電視事業若違反第46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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