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黃姓男子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111公里處,認前方自小客車車速明顯低於80公里,竟按喇叭、逼車還超車併排,因此被檢舉開罰,並吊扣牌照半年,他辯稱是因側風、過彎及地面因素才失去平衡靠近該車,並沒有逼車,還打官司抗罰。但法官認為,老天爺不是拿著吸管只對準黃的車子吹氣,沒理由只有你一台大車被風影響,其他車都沒事,判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駕駛大貨車於2022年12月13日下午,行經國道1號北上111公里處,因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處車主)」之違規情事被檢舉,國道公路警察隊勘驗屬實,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開罰。按違反該規定,最高處以3萬6000元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處分。
他不服提出訴訟,坦承確實有對其前方之自小客車按喇叭及靠近其車輛,僅稱係因提醒其車速過慢,但因側風、過巒路段及地面因素才失去平衡靠近該車。
法官勘驗相關證據,發現該路段雖為苗栗山區,但高速公路路面養護最為完善,從照片中也未看見路面有何問題,但原告所駕駛車輛係營業大貨車,倘若原告這麼重的車都會被風吹飄移了,周圍小轎車應該有更明顯被風吹起的情形才對,老天爺又不是拿著吸管只對準原告的車子吹氣,沒理由只有原告一台大車被風影響,周圍的車輛都無類似情形。
法官判決指出,原告另稱:「僅是好意提醒,並無惡意」。經查照片當時並無塞車、且前車行駛於正中間的車道,原告若嫌前車太慢,直接從外側車道直行開走就好,位在正中間車道的前車根本對原告沒有影響,至於前車車速是否過慢,並非原告需要干涉的,倘前車有違規,自然會另受裁罰,不需要原告干預,因此判他敗訴,仍要繳交罰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