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CTWANT
屏東一名女子平時擔任游泳課教練,去年8月間帶著3歲女兒一同至游泳池戲水;當時在游泳池值班的救生員郭男,不僅未依規定禁止女童進場,值班期間亦未注意女童情況,導致女童溺水時未能及時獲得救援,不幸溺斃。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郭男於民國111年8月22日13時至21時擔任游泳池晚班救生員,負有對於該時段進入該游泳池的泳客在戲水安全及救護上的注意義務,同日16時26分許,在無不能注意的情況下,竟沒注意也沒禁止教游泳課的女教練帶3歲女兒進場,也沒督促家長應隨時注意女童戲水情況,身為救生員也未注意女童狀況。
同日19時58分許,女童因脫離母親監督時,單獨站在兒童池台階,旋踢牆離開台階,滑向遠較其身高為深,深度達92公分的池中而發生溺水,家長和救生員均未發現,直至同日20時1分許才被其他家長發現,無奈女童經搶救後,仍宣告不治。
屏東地院審酌,被告於執行救生員勤務之際,竟疏未注意前揭規定巡視、監看泳池內泳客之狀況,未能及時發現泳客即被害人異狀及施以緊急救護,防止溺水死亡結果之發生,造成被害人溺水死亡,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法益,使家屬承受無法挽回的遺憾及痛苦。
法院考量,郭男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同意支付50萬元,並已賠償10萬元,堪認被告確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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