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張姓女子對未成年小女友性交1次,被處6月徒刑,緩刑3年。(示意圖/翻攝pakutaso網站)
記者郭玗潔/台南報導
雲林張姓女子在IG認識育幼院14歲少女小琪(化名),兩人成為情侶後,張女將小琪帶到住處,對她性交一次。小琪回育幼院後,因下體不適就醫,且被照顧人發現身上都是草莓印記,報警處理。台南高分院審理,審酌張女案發時剛滿19歲,也當庭對小琪道歉,取得她原諒等情,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處6月徒刑,緩刑3年,並賠償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女於去年2月14日透過IG,認識國中少女小琪並交往,隔月6日張女約小琪出遊,並回到張女住處。張女明知道小琪未成年,仍以手指對小琪性交1次。而後小琪因下體不適就醫,被育幼院照顧者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全案審理時,張女只承認有親吻、撫摸小琪,但否認有發生關係。不過小琪證稱,兩人原本在聊天,張女突然正面壓在她身上,用手指侵入她,而後她說「不要」,張女就生氣躺在旁邊,等情緒緩和後,張女表示「妳應該把妳第一次給我」、「我可以教妳」,她怕張女又生氣,妥協說「好啦、隨便」,張女便抓著她的手性交,結束後載她回育幼院。
小琪的照顧者則證稱,小琪外出回來那天「身上都是那個草莓印記」,追問後小琪只是笑笑得不講話,後續有情緒低落、不穩的情況。另育幼院事件報告中,記載小琪畫了短髮的人物寫「張○○」、「大家一起變態」等語。
法官認為,小琪雖表示「她說如果我不做的話,她就不會載我回院」、「我要把張女的手拔出來,但是她還是繼續」,但也表示當她說「不要」時,張女就停了,「可是她就不開心」等語,證述情節有歧異,另張女也傳訊給小琪「我哪裏沒尊重妳?」、「請問妳說不要的時候我有硬要?我是不是停了」,依這些證據,僅能證明兩人有性交,難認張女有強迫。
法官指出,小琪在案發前就有憂鬱和焦慮狀況,因而案發後情緒不穩,無法作為張女對她強制的佐證。但張女不顧小琪未滿15歲、身心尚未成熟,對她性交仍不應該,審酌張無前科,案發時年僅19歲,自制力較為不足,也當庭對小琪道歉,同時小琪也表示願意接受等情,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處6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被害人支付3萬元賠償金,且完成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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