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胸女路人約打砲 噁男掰「我是要搔她癢」下場罰9萬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劉姓男子與A女互不相識,今年6月間他在路邊看到A女正在講電話,竟上前搭訕詢問「妳是要跟我去包廂唱歌,還是跟我去打砲」,被拒絕之後還伸手襲胸,結果遭一狀告上法院。劉男辯稱自己當時只是想對A女搔癢,但台北地院法官不採信,並依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抓胸,襲胸,揉奶,性騷擾,猥褻,變態示意圖。(圖/記者蔡紹堅攝)

▲劉男在路邊搭訕A女失敗,竟出手襲胸。(示意圖/記者蔡紹堅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劉男今年6月25日清晨5時許在路上看到正在講電話的A女,於是上前搭訕,一邊說話一邊毛手毛腳,最後趁對方不注意襲胸得逞。

A女表示,當時她忙著講電話,劉男就在旁邊走來走去,不時碰一下她的手臂,「他說是我朋友叫他送我回家,但我不知道他是誰,就沒有理會」,沒想到劉男突然貼近她的耳邊詢問,「妳是要跟我去包廂唱歌,還是跟我去打砲」,嚇得她立刻回絕,「我有男友,我要回家」,遭襲胸之後她有還手打了劉男。

劉男則辯稱,他確實有撫摸A女的手腕、手臂,但這都是正常的聊天互動,A女也有摸他的身體,至於襲胸的部分,他當時是想要對A女搔癢,沒有性騷擾的意思。

然而,台北地院法官認為,A女對於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情節都能清楚明確描述,且證述始終一致,沒有任何瑕疵,加上監視器拍到的畫面皆與A女的描述相符,因此認定A女的證詞屬實,並非虛構。

法官表示,劉男為了一己私慾,竟在公開場合性騷擾陌生女性,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觀念,考量到他自始至終皆否認犯行,至今也未與A女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犯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最終依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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