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士兵借百萬給他!海軍海鋒大隊班長遭撤職 提行政訴訟贏了

▲▼高雄,左營軍港,左營軍區,飛彈,魚叉飛彈,海軍基地,左營,桃子園,房價             。(圖/記者張雅雲攝)

▲海軍海鋒大隊王姓上士班長逼士兵貸款百萬借錢給他花用,遭記3大過撤職,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佩蓁/高雄報導

海軍海鋒大隊王姓上士班長去年6月間,要求吳姓士兵以個人信貸借款100萬元給他花用,他原本承諾會按期還款,事後卻食言,還獅子大開口要吳再融資借45萬給他,此外,王男還向另名沈姓士兵借款5萬元,遭艦指部記3支大過撤職,但王男認為軍方程序上不合理,先提起訴願遭駁回,又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王男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2月2日海軍艦隊指揮部召開懲罰人評會,決議記王男3次大過,由於他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已達撤職標準,海鋒大隊權責長官於2月6日簽核並呈報被告後,24日召開人評會,依規定決議核予王男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王男主張,他在3月8日才收受海鋒大隊記3大過的懲罰處分,並於同日收到撤職處分,他認為收到記過處分時,他不知自己已累計3大過,在尚未向上級申訴的情形下,就直接收到撤職令,程序上並不合理。希望法官從輕考量,將原處分之撤職改為汰除,讓他能有正常工作及領取退伍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記大過3次之懲罰處分尚未經海鋒大隊作成書面處分並送達王男,該懲罰處分就未對外發生效力,因此人評會審議時,王男並不符合在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之要件,海軍艦指部竟逕行決議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即有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判王男勝訴,原處分之撤職令及該訴願決定部分均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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