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1名扯鈴教練,被控2013年利用教導當時就讀國三的女學生的機會,以教學需要留宿女學生並性侵得逞。(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劉人豪/台南報導
南部1名扯鈴教練,2013年教導一名國三女學生時,以教學需要留宿為由,在住處性侵女學生得逞,女學生後來就醫時吐露這段10年前往事,並提起勇氣提告。雖然教練雖辯是男女交往合意發生性行為,但法官依證據認定他強制性侵,將他判刑3年8月。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一審未把教練的身分考慮進去,加重改判4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該名男教練於2012年、2013年間結識當年讀國中的女學生,在女學生國三時邀她擔任扯鈴助教。教練因要與女學生到小學教扯鈴,為了方便及節省女學生交通時間,即讓女學生住在教練家。但該教練竟利用女學生留其住處機會,先在2樓房間強摸女學生胸部,脫下其褲子,不顧女學生口頭與肢體拒絕抗拒,被控涉嫌先以指侵得逞,而後性侵女學生得逞。
女學生受性侵事件影響,造成心理傷害與陰影,在案發後近10年才透過醫師、心理師揭露遭教練性侵情事,並提出告訴。
被告教練在檢警偵訊時辯稱,他的確與女學生在未滿18歲之前,在自己住家發生1次性關係,但他當時與女學生是男女朋友交往關係,當時女方有言語與肢體拒絕,是後來聊天溝通後,有些半推半就;他與對方是交往關係,不是把對方當作玩物、有付出真感情,兩人是合意性交,並無強制性交行為。
但法官在審理時,根據女學生在檢警偵訊時除否認教練說2人交往之說法,還強調案發時她明確以口頭與肢體拒絕、反抗,但仍被教練硬上。且事隔多年,女方與教練重逢的對話內容錄音,女學生陳訴教練當年將她壓制硬上性侵,害她因而心理受到傷害有陰影,後來不太敢交其他男友,該名教練不但未反駁,還有愧疚之意。
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縱使是男女朋友關係,也不代表女方當然要同意性行為,女方既然拒絕,男方就不能硬上,更不能以未把女方當玩物、付出真感情等主觀想法說詞,合理化自己的性侵犯行。且從女學生在醫院心理衡鑑報告,有確說明心理狀況及為何過那麼久才出面舉發教練性侵犯情的緣由,法官採認女學生說詞及相關證據判該名教練3年8月徒刑。
案經上訴後,法院認為雙方有不對等的上下權力支配關係,且當時教練有付錢給女學生當助教,一審時未把教練的雇主身分考慮進去,於是撤銷原判決,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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