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女在擔任桃園市警察局偵查佐期間,幫網紅女兒接業配,遭記2過。(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吳佩蓁/台北報導
在臉書擁有19萬追蹤的5歲網紅「紅豆妹」,鬼靈精怪的舉動讓她人氣高漲,吸引不少廠商找她業配,但因她的廖姓母親是警察,還被稱為「最美刑警」,同時也是粉絲專業的實際管理者,違反公務人員不得在外兼職的規定,雖然她目前已辭職,但仍遭移送懲戒法院,全案日前判決出爐,記過2次。
紅豆妹爆紅,其臉書的影片內容當中,不乏有不少業配置入,但又因為紅豆妹的臉書是由母親經營,造成桃園警界議論紛紛,質疑是否涉及違法公務人員服務法中,公務人員不得在外兼職的規定,廖女因此遭桃園市政府移送懲戒法院。
判決指出,廖女原在擔任桃園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自去年2月7日起在臉書、IG及YouTube等平台替5歲的紅豆妹置入商業廣告、宣傳及薦證代言產品,廖女也常配合入鏡演出,並收受勞務報酬,有商業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根據判決書,紅豆妹在一年判內,共接了104次業配。
廖女則辯稱,女兒雖然未成年,但仍是獨立個體,她只是代為管理粉絲專頁,初衷只是為了替女兒紀錄生活點滴,後來爆紅才有經紀公司及廠商邀約廣告拍攝與業配,因女兒為未成年,有些合作是必須以勞務報酬領據請款,所以才由她填寫,而酬勞也都作為女兒未來的教育基金,身為母親她只是希望讓女兒做她喜歡的事。
至於入鏡演出,廖女則辯稱,她只是偶爾協助,並沒有額外收取個人報酬,並且從未影響過本職工作。廖女表示她從警10餘年來,在工作上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從未有任何不法情事,且在引起爭議後,也已於今年9月18日辭職,希望藉此能夠平息風波。
法院審理,認為紅豆妹是無行為能力的幼童,薦證代言產品之種類繁雜及行銷之品牌眾多,若非父母長期規劃費心培植如何做到,顯然是廖女所進行的商業行為,認定廖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之不得經營商業,其行為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因此判決廖女記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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