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曾擔任保二總隊刑警大隊偵查佐的張姓男子,在2021年至2022年間擅自使用門禁卡進入證物室,將已經彌封的證物信封袋剪開,把裡面的現金換成白紙,竊取不法所得共19萬3400元,被高雄地院依加重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懲戒法院也在本月做出裁定,判處張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張男偷偷將證物中的現金換成白紙。(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證物。)
判決書中記載,張男原本在保二總隊刑警大隊擔任偵查佐,2018年間因負責贓物及證物管理業務,而知悉相關保管流程,沒想到他竟利用職務之便,在2021年至2022年11月間,未經當日值班小隊長同意,擅自拿取門禁卡進入證物室,並用自己持有的鑰匙打開保險箱,取出已經彌封的信封袋,將裡頭的現金拿出,再放入一疊白紙當掩飾,前前後後一共下手5次,得手金額總計19萬3400元。
直到2022年12月其他警員打算將查扣的不法所得辦理入庫時,才發現證物袋內的現金紙鈔被換成白紙,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追查,結果竟然抓到自己人。張男眼見瞞不住了,於是主動交回竊取的19萬3400元。
案件經過高雄地院審理,法官依加重竊盜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還要向國庫支付8萬元,全案已在今年8月定讞。
懲戒法院本月開庭審理此案,認為張男的行為除了違反刑事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服務法,不僅嚴重破壞同事間的職務信賴關係,也損害證物管理的正確性,以及民眾對警察機關的信賴,足以妨害刑事犯罪追訴的公正性,破壞警務秩序、妨害警察任務達成,有予以懲戒的必要。
法官表示,考量到張男的竊盜手段、次數、金額,以及事後已繳還所竊款項、人事資料、公務人員履歷表所載其經歷、平日工作表現等因素,最終裁定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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