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陳姓女子與男子A曾短暫交往,2021年10月間對方首次到住處拜訪,竟將衣物全部脫去,她便偷偷用手機拍了下來,結果兩人在同月底分手,她卻把當初偷拍的影像上傳至某社群軟體群組,結果反而害到自己,日前被台北地院法官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陳女在交往期間不滿A男的行為舉止,竟偷拍對方裸體的畫面,並在分手後上傳群組。(示意圖/記者許力方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A男與陳女曾短暫交往,2021年10月8日A男前往女方住處,進屋後就將全身衣物脫去,僅用一條短巾遮住下體,接著便躺臥在沙發上玩手機,沒想到整個過程都被女方偷偷拍下。
後來兩人在2021年10月底分手,陳女因為不滿A男的行為舉止,竟將偷拍影像上傳到某社群軟體群組,並向群組中的友人抱怨A男的不是,結果事情露餡,她也因此挨告。
陳女辯稱,當天是A男第一次來她家,哪知道對方一進門就脫光光,她為了自保才會偷偷拍下來,之所以沒有第一時間把人趕出去,是因為她覺得兩人會交往,對方日後應該會改掉壞習慣,最後兩人分手,她為了向友人證實、抱怨男方的行為,才會把偷拍影像上傳到群組。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陳女竊錄A男非公開活動畫面,還上傳至共有6人的群組,確實會造成A男心理恐慌及不安全感,考量到陳女已坦承犯行,雖然有意洽談和解,但被A男拒絕,因此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拘役30日,另依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判處拘役30日,合併應執行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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