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戴姓女子為某公司建案銷售業務,她為賺取佣金,竟私自折讓3400萬給韋姓買家,以次賺取60萬元獎金。(示意圖/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戴姓女子受僱於某建設公司,負責銷售大安區豪宅一級戰區新建案。豈料,韋姓買家相中某戶型,戴女竟私自折價3400萬元,並稱「公司要求契約書載明成交金額為1億6200萬元,後續差額會折讓」致韋誤信購屋,戴也賺到60萬元獎金,事後韋未拿到退款對建設公司提告,公司因此發覺,則對戴女提告。士林地檢署偵結,依背信罪將戴女提起公訴。
起訴指出,戴女從2002年任職該公司建案銷售,2021年2月她負責賣大安區某豪宅建案,該建案除有仁愛路燙金門牌外,且離捷運忠孝新生站不到百公尺,吸引不少科技業、投資公司買方。
然而,某投資公司韋姓董事長相中該建案某樓層,戴女明知自己無權限決定建案折讓價金,且未經長官等人同意,竟為銷售順利以賺取佣金,竟與韋男約定以買賣價金1億6200萬元,於房地總價內折抵3400萬元價額,並簽署買賣契約書,以順利成交,賺取52萬734元獎金(獎金60萬,扣除稅款、二代健保)。
事後,韋未取得折讓價款3400萬元,向台北地院對該公司提起民事給付款項訴訟,該公司才發現戴女所為。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協議雖是由戴女無權代理,但應由該公司負表見代理之責,依約定,建設公司應給付折讓款3400萬給韋姓買家。
士林地檢署偵辦時,戴女否認背信犯行稱,交付房屋價金折讓協議書時,有向韋表示公司未答應折讓價格,但對方急於辦理銀行貸款及入住,所以才逕自匯款,且按公司售屋慣例,未於代銷公司售出,而由自己公司2銷的房屋均會折讓銷售價格,故公司將空白價金折讓協議書交給業務保管,折讓金額也是由韋要求填寫,若公司不同意折讓,應不予過戶房子並返還買賣價金,但公司後續也未介入處理。
檢察官經查,發現戴女對售屋買賣程序、讓價必然有一定程度了解,然而戴女領取銷售獎金也是以成交價1億6200萬元計算,若戴女認該屋因讓價金額未達協議而未成交,應主動將曾簽署價金折讓協議金額告訴公司,並退回所領取佣金,卻遲至韋提出民事告訴,才告知公司折讓價金事實,故不採信戴女所辯。
韋男也表示,當時買屋時,議定成交金額為1億2800萬元,戴女卻告訴他公司財務要求應在買賣契約書載明成交金額為1億6200萬元,後續差額等到房屋登記完成後再折讓,而戴女卻以多種不同說法遞延該退款,導致未取得退款,才提起民事訴訟。
同時韋男提出與戴女LINE對話,戴女曾稱怕被國稅局認定作假、工程修繕未結案等為由拖延退款,還謊稱公司要分3次退款,並要將折讓單更換成3張。
檢方根據房地買賣契約書、價金折讓協議書等,依背信罪將戴女起訴。至於,公司認戴女另涉詐欺、偽造文書,根據證人指出,公司大小章均由另名保管人保管,業務要求簽約房屋時,會向保管人申請借出大小章,足認被告是經公司概括授權使用印章,難認有偽造文書犯意,而售屋獎金也是公司規定,並無施用詐術行為,應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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