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聲明偵辦反滲透法6原則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針對檢方在這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偵辦大陸官方招待國內民眾旅遊,涉違反滲透法反,引來外界質疑,最高檢署今(29)日提出數據,澄清外界疑慮。
最高檢指出,這次選型,反滲透法案件從4年前0件到今天85件155人,可見境外勢力正以前所未有方式,透過不同面貌、途徑影響臺灣選舉。
而外界質疑「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進行交流,以往亦有國人赴大陸地區接受陸方部分費用之招待,何以獨獨此次里長不能?」該項言論,嚴重混淆視聽,澄清如下:
最高檢察署所發布六項偵查參考標準,講的非常清楚,必須要符合:「1.釐清陸方接待之機關(構)、層級、職稱。(如是否牽涉大陸官方或其附隨組織,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簡稱:統戰部】」之人員。)2.臺灣地區發起人、招攬人、聯絡人及參加人是否具有參選或輔選身分。3.臺灣地區參與上揭赴陸旅遊所繳交之費用有無退回或依其行程與市價不相當者。4.村里長等赴陸旅遊收受金錢或不正利益,主觀上是否有與選舉相關之認知(明知或默認)。5.村里長赴陸參訪或接受招待時間與選舉之緊密性。6.有關村里長於選舉期間赴陸無償接受招待情事,檢察機關係追查受大陸官方等組織資助,而招攬、策劃國人赴陸接受與選舉有關招待,以致影響本次選舉公平性之主要行為人或主謀。如單純受邀招待,並與選舉無關,而無違法疑慮者,自不在追訴之列。」等6項標準。
若是單純兩岸或國際交流,與選舉活動無關,且無違法疑慮,即非司法追訴對象,但此次在選舉期間,村里長赴大陸接受招待,與選舉時間緊密連接,此項大陸地區有目的性的資助旅遊食宿交通等等相關費用,並做選舉指示或暗示,很明顯跟選舉有緊密關聯性,大陸地區官員冀圖影響或動搖有投票權人之意願,當然對選舉會產生實質影響,明顯違反臺灣法令,此與上揭單純兩岸交流,兩者性質迥然不同,不可混淆視聽。
任何國家都不會容忍外國勢力影響其本國選舉,例如美國華盛頓特區檢察官辦公室在2018年即起訴11位俄羅斯籍被告介入美國2016總統選舉。臺灣人民赴境外,接受外國政府或組織有目的性的資助,進而影響臺灣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類似情事如果發生在其他國家,相關人士早就被繩之以法,希望國人明察。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