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收費草案出爐!512家業者後年開徵 環境部下周討論徵收機制

▲▼環境部碳費收費草案出爐,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從113年開始收費。預計下周討論碳費徵收機制。(圖/環境部提供)

▲環境部碳費收費草案出爐,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圖/環境部提供)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為如期推動碳費徵收,環境部現在提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粗估共512家。環境部表示,從明年(113年)開始,碳費收費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為我國邁入排碳有價時代揭開序幕。下周三(3日)將邀集民間團體及經濟部共同就碳費徵收相關機制進行交流討論,希望早日凝聚共識,加快碳費相關子法訂定。

為推動實施我國碳定價,環境部已在12月1日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明定碳費費率審議會委員的組成及運作方式。而從明年開始,碳費徵收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納入計價,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規定,徵收費率將由審議會審議後,送環境部核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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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表示,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階段管制目標,環境部依據氣候法第28條規定,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的排放源徵收碳費,並在收費辦法中訂定收費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及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

▲▼高雄,高雄建築經營協會,交接,碳費,建經協會             。(圖/記者張雅雲攝)

▲碳費收費草案出爐,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圖/記者張雅雲攝)

在收費對象部分,環境部指出,收費辦法規劃以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且全廠(場)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為收費對象,前述對象需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規定,將113年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14年4月底前完成盤查登錄,再依收費辦法規定於5月底前採網路申報方式申報碳費,並到指定金融機構繳納費用。

環境部補充說明,收費對象在計算碳費時,需將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費率,就可算出應繳納的碳費金額。另電力業申報碳費可檢具電力消費排放量證明文件,在申報碳費時扣除其排放量。

對於碳費的查核、補繳及追繳,環境部表示,收費辦法也授權主管機關執行碳費查核作業時,可通知事業限期提供碳費申報相關資料,經查核發現有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時,應向收費對象追繳或通知其限期補繳碳費。

環境部也呼籲,我國從113年起邁入排碳有價的時代,事業應該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及重點排放源,並積極規劃採行實質減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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