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毒販在警局偵訊時上銬,一審判無罪二審逆轉遭重判。(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2年前涉嫌賣10包毒咖啡包給盧姓少年,李男在警局詢問和檢察官偵訊時都自白坦承犯行,後來被依毒品罪起訴,但法院審理時李男改口,並辯稱警詢時警方違法上銬,自白受到警詢時不正方法取得,所以無證據能力,一審認定自白筆錄無證據能力,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李男販毒無罪;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法官檢視李男偵訊的影帶後,認為李男並沒有受到脅迫,因此改重判徒刑7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是在2021年5月22日透過程姓少年,將10包咖啡包以3500元賣給盧姓少年,後來盧姓少年被警方查獲,警方循線追查到李姓男子,他在警詢時和檢方偵訊時都自白坦承犯行,事後也被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起訴。
不料到了法院,李男卻改變供詞否認犯行,辯稱被抓的時候已經吃了安眠藥準備要去睡覺,在警局時候已經睡著,做筆錄時意識都不清楚;他的律師也辯稱,犯罪行為人在候詢時,警方不得不分情況對犯罪嫌疑人一律予以上銬,李男在警局製作筆錄時,並沒有自殘、攻擊等行為,也沒有脫逃意圖,沒有必須使用手銬的情形,認為李男警詢筆錄是在違法情況下作成,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這份自白無證據能力,而檢察官訊問大部分是以詢問李男是否承認警詢內容為主,因此也沒有證據能力。
承辦的員警則證稱,從警30多年來,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從沒聽過有合法性疑義,且當下李男對「被上手銬」並無表達意見。
法官則認為,李男在警詢中是孤立處在陌生環境,若再以上銬方式進行詢問,恐有無形中增強「必須服從詢問者」心理壓力之虞,因此認為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李男的手銬卸下,屬刑事訴訟法的「不正方法」,自白無證據能力,加上購毒者及證人的證詞多所矛盾,因此判李男無罪。
判決一出引起法界和警界的譁然,檢方也依法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勘驗李男在接受偵訊製作筆錄的錄影帶後,認為李男並未受到脅迫,認定他的自白有證據力,因此撤銷原審無罪的判決,依販毒罪改判徒刑7年2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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