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屏東縣鍾姓男子2022年11月間酒駕騎車返家,在家門口被李姓警員攔下,經檢驗發現酒測值超標,因而挨罰,但他不滿向法院提出上訴,直指警員取得證據不合法。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李員發動盤查是出於「單純主觀上的懷疑」,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要件不合,難認程序合法,加上缺乏其他必要證據,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鍾男無罪。
▲鍾男承認酒駕,但因為警員蒐證有違誤,他獲判無罪。(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鍾男2022年11月21日晚間8時許在朋友家飲用啤酒,接著騎車返家,行經屏東縣內埔鄉新中路時,被李姓警員攔查,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因此被認定酒駕。此案經屏東地院法官審理,鍾男被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但他不滿提出上訴。
鍾男承認自己酒駕,但他認為警察取得證據不合法,因為他沒有行車不穩的狀況,空氣中也不可能飄有酒味,「警察違法在先,我應該是無罪的。」
李姓警員則表示,當時他與鍾男騎車擦身而過,雙方距離算近,鍾男車速較快且跨越雙黃線,雖然沒有蛇行,但也沒有騎得很直線,加上空氣中飄有一點酒味,這才上前攔查。
然而,高雄高分院法官檢視勘驗筆錄、截圖等證據,發現兩人騎車交會的現場並無雙黃線,鍾男也沒有騎車搖晃不穩的狀況,顯然與警員的證詞不符,鍾男的駕駛行為也沒有達到「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程度。
此外,另一名前往支援的徐姓警員證稱,他是在鍾男住處外面的棚架下面,持簡易酒測棒進行檢測,當時他有戴口罩,但沒有聞到酒味。
法官認為,徐員在靜止狀態且與鍾男距離很近的情況之下,並沒有聞到空氣中有酒味,李員當時同樣有戴口罩,卻說是在雙方騎車交會的瞬間聞到酒味,顯然有些讓人難以想像,加上本案無法認定鍾男當下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等駕駛行為,因此認為李員發動盤查,應該是出於「單純主觀上的懷疑」。
法官接著表示,李員逕自騎車追隨鍾男,雖然有按喇叭,但沒有開啟警鳴器,接著進行攔停檢查,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件不合,難認程序合法,而且本案欠缺其他必要證據,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鍾男無罪。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