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愛女「推一下」挨告罰5千 父火大要她搬出家門勝訴

▲▼新北地院外觀。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新北報導

新北1名20多歲吳姓女子不服同住的父親管她太嚴,告父親推她以致左手擦撞房門,吳父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罰金5000元定讞,放大絕提告把女兒趕出家門,吳女抗辯父親對她施暴又挾怨報復,她願分攤水電瓦斯費用、要求別逼她搬出去,新北地院審結,指吳父是屋主也是家長,依法可命已成年且有正當工作的子女分家,判吳父勝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女是大女兒,和妹妹與父親同住,年近60歲的吳父擔心如花似玉的2個掌上明珠在外吃虧,管教甚嚴,吳女不認同父親管東管西的作風,也不滿父親的易怒脾氣,父女間時起爭執。前年(2022年)5月間,吳女深夜在家和父親吵架,吳女聲稱自己臥房屬於私人領域,父親不應未經同意就擅闖,要父親離開。

吳父氣不過,激動拉扯時推擠吳女左手擦撞房門,吳女驗傷報案告父親涉嫌傷害,儘管傷勢僅0.2公分見方,父女倆都不肯退讓。一審認定吳父並非故意,改依過失傷害罪判罰金5000元,吳父上訴但撤回而定讞,改提告趕2個女兒搬出去,理由是女兒衛生習慣差、不打掃房子也不分攤家用,應騰空房間還給他。

吳女姊妹反擊指出,父親施暴又挾怨報復,目的是施壓撤回過失傷害告訴,但姊妹倆出生就住在現址至今20多年,父親從沒要求她們分攤水電、瓦斯或房屋稅、地價稅及保險費等家庭開銷,她們不想搬走,願負擔續住應付的水電、瓦斯費用,但吳女強調,不想付其他錢給對她施暴的父親。

法官指《民法》定義的「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不以同財為要件,但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若無永久共同生活目的,即使同住1個屋簷下,仍不算1個「家」。

法官查明吳父是屋主且為家長,依《民法》規定,有權要求已成年或雖未成年但已結婚的家屬分家,吳女姊妹均已成年且有正職工作收入、足以自謀生計,吳父的要求具備正當理由,吳女姊妹雖為屋主女兒且從小住在該屋,但並不因此取得合法續住的權利,法官判吳女姊妹應騰空房子返還給父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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