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遭網紅耀樂控拍攝、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被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在案,日前他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遭法院駁回。(合成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藝人炎亞綸(吳秉孺)遭網紅耀樂指控趁他熟睡時偷拍、外流2人性愛影片,被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去年法院首開庭,雙方談和解,尚未有結果。然而,炎亞綸以今年1月有海外工作邀約,維持生計、積攢和解及公益基金向法院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更請法院發函到外交部准予換發護照,士院裁定駁回,理由曝光。
炎聲請理由指出,全案經起訴並由法院審理中,且無他國國籍,現有固定住居所,生活重心在台灣,雖因工作需求常有出境必要,也會在工作完成後,立刻入境返台,難認還有逃亡可能,且全配合偵查態度,應認限制出境、出海原因已消滅。
再者,今年1月接獲海外工作邀約,為使其出境工作以維持生計及積攢和解、公益基金,請法院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縱認認仍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請法院發函外交部准予換發護照等。
法院認尚未辯論終結,炎仍有親自到庭接受審判必要,炎為我國知名藝人,既自陳受邀到國外工作,可見其有一定能力及管道可於國外發展或長期停留,並有在國外生活資力,若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其出境後可能滯留不歸,以致將來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
然而,炎涉犯2罪的法定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之罪,刑度不可謂不重,若認構成犯罪,其有可能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即6月以上),主觀上是否欲以逃匿方式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均有變更可能;從而,依炎職業及經歷,其具有長期在國外生活的能力、資力,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故原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原因仍然存在。
合議庭衡酌本案情節,炎亞綸雖受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實並不影響在台灣繼續工作及生活權利,至於聲請意旨請法院發函外交部准予換發護照,經查,如炎亞綸認外交部不准予換發護照的行政處分違法,應循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以為救濟,尚非法院管轄範疇,故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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