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北投區鹹粥老闆娘遭51歲客人周俊男開1槍殞命,周被依殺人罪起訴且聲請不行國民參審,士林地院裁准。(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北投區51歲周姓男子,因追求「關渡鹹粥」越配潘姓闆娘遭拒,去年6月心生不滿持槍赴攤販,近距離將人擊斃,被依殺人、槍砲罪起,為國民法官案。然而,被害人家屬和被告均聲請不行國民參審,士林地院考量審理過程中,反覆呈現被害人遭槍擊身亡、解剖等刺激性證據,使家屬過度身心煎熬等,裁准不行國民參審。
周男透過辯護律師聲請理由為,警詢、偵查、起訴移審時均認罪,不爭執罪責,其犯罪動機為兒女私情,與公眾福祉無涉,檢辯雙方對其量刑並無重大爭議,且案發時,新聞媒體就對周犯罪動機等,大肆渲染,影響大眾觀感且早有預斷,難期國民法官得以公正審判。
再者,案發之初,新聞報導均附上被害人私人生活照以刺激點閱率,若行國民參與審判,勢必引起媒體大肆窺探被害人生前隱私,使被害家屬遭受二度傷害,且本案調查證據涉及血腥、解剖等屍體畫面,對於一般人可能造成過大刺激,也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情。
被害人之夫於準備程序中則表示,被告答辯涉及被害人生前與其互動細節,但被害人已逝,若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媒體呈現恐只有被告單方說法,最終刑度及媒體報導將造成被害人之夫及其未成年子女之二度傷害,為保護小孩,請求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
合議庭考量國民參與審判新制目前仍受社會各界矚目,如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於審理過程中反覆呈現被害人遭槍擊身亡、解剖等刺激性證據,將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過度身心煎熬,對被害人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更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負面影響,因認本件確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所定不適宜行國民參與審判事由,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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