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女子去汽車旅館應徵,不願意留長髮結果不錄取。(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記者劉人豪/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王姓女子到汽車旅館應徵夜班櫃檯,不過不願意配合公司形象留長髮,導致面試未通過沒錄取,桃園市政府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對該汽車旅館處罰鍰30萬元,汽車旅館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汽車旅館人事資料註記「短髮中」、「不配合」、「X」,確實對王女容貌歧視,判決駁回。
王女2022年3月28日至汽車旅館面試應徵夜班櫃檯,王女表示,公司於過程中詢問,是否有意願配合公司形象而將頭髮留長,她當場婉拒導致面試未通過,涉及容貌歧視,向桃園勞動局提出申訴。
桃園市政府調查後,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涉容貌歧視成立」,處罰鍰30萬元整,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該公司不服,訴願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
該公司指出,王女詢問是否須穿著制服,面試主管人員稱為公司形象需統一著制服,並接續詢問是否欲留長髮,此階段僅就工作職位之服儀形象為介紹及告知,且主管人員想法僅欲表示櫃檯人員代表旅館形象應保持乾淨整潔,並無任何歧視之意。
該公司表示,王女隨即表示拒絕留長髮,主管人員在聽聞後也沒有做出不禮貌的回應,過程中面試主管人員都沒有表示此職位必須留長髮,或若不留長髮即不錄取等語,面試人員亦在求職者資料表上註明不錄取原因為「面試態度不佳」,請求撤銷30萬元裁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公司該人事資料表以鉛筆註記「短髮中」、「不配合」、「X」字樣,故稱不錄取原因為「面試態度不佳」,並不屬實。而且該公司曾表示「本公司未錄取申訴人的原因是,申訴人不願意配合公司形象留長髮,因本公司是汽車旅館,需有迎賓鞠躬動作,所以需要將頭髮紮起,避免披頭散髮」,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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