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民眾佔用路邊停車位火氣太大,北市大安警方日前受理一女子開車要在光復南路72巷內停車,發現停車格遭一名推著嬰兒車女子佔用,導致他無法順利將車輛駛入停放,開車的周女向對方表示要停車,在路旁推嬰兒車疑似佔用車位的女子竟朝周女比中指後憤而離去,周女事後到派出所提告妨害名譽,警方依規定受理,將循線通知涉案人到案說明。
▲北市大安區一女子推嬰兒車佔用停車位,經駕駛提醒她怒比中指遭提告。(圖/翻攝社會事影音)
大安警方表示,該起佔用路旁停車格且比中指的公然侮辱案件發生在6日15時許,周女當時駕車行經該處要停車時,路旁推著嬰兒車的女子卻佔用車格,周女搖下車窗表示要停車時,對方憤而朝她比中指後才離開,女駕駛認為對方佔用停車格還比中指嗆聲,實在太誇張,7日到敦化南路派出所報案提告妨害名譽。
北市大安警方藉此案例呼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8條規定:「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可處新臺幣500元罰緩」,另依同條例82條規定:「行為人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緩」,若停放車位衍生公然侮辱行為,則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罪,請民眾使用汽機車格應依相關規定,以保障用路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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