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張姓男子與林姓男子是鄰居,張男認為林男家漏水,影響到他家的房子,自2021年5月起開始張貼紙條,要求處理漏水的事情,至今貼了60多張紙條,結果被認為是「滋擾住戶」,因而挨告。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張男和林男確實曾為了漏水問題起爭執,但他除了張貼紙條之外,並無其他不法行為,難認符合「滋擾」的構成要件,最終裁定不罰。
▲張男貼紙條要求鄰居修繕漏水,雙方因此鬧上法院。(示意圖/CFP,非本案事發房屋。)
判決書中記載,張男被指控,自2022年5月起經常藉著漏水的事情,張貼紙條騷擾鄰居林男,雖然林男曾請水電行檢修判斷沒有漏水一事,但張男不願意相信該水電工,仍持續貼紙條要求修繕漏水問題,總計一共貼了60多張紙條,因而被認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規定。
張男辯稱,因為林男把自家屋內的漏水排到他家的外牆柱子、天然瓦斯管,可能會造成他家牆面長期受到漏水鏽蝕,甚至波及路人,多次反映都被置之不理,才會決定張貼紙條,他希望由持有證照的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或建築師來鑑定漏水。
林男則表示,他家沒有漏水,找了水電工程行來檢查,也確定漏水與他家無關,「我有跟張男說要請水電工程行一起到他家查看是否有漏水,但他本人不願意,也不願意花錢找人鑑定。」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張男和林男確實曾為了漏水問題起爭執,但張男除了張貼紙條之外,並沒有做出其他滋擾行為,因此難認他主觀上有任何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不法意圖,客觀作為也沒有踰越一般社會通念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的「滋擾」構成要件。
法官接著表示,移送機關也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張男有藉端滋擾住戶的具體不法行為,最終裁定不罰,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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