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陳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林邊鄉一家超商前臨停在機慢車道入內購物,賴姓男子騎機車經過時不慎擦撞受傷,送醫不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易科罰金以3000元折算一日,陳女不服上訴,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二審維持原判,但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於2022年12月12日早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林邊鄉中山路一家超商時,車身部分占用機慢車道,準備下車進入統一超商內;此時賴姓男子騎乘機車沿林邊鄉中山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至上址,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擦撞陳女車尾倒地,重傷送醫不治,警方依過失致死罪送辦,檢方起訴陳女。
一審法官審理,以陳女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道路變換至慢車道後,顯示右方向燈卻往左偏,未緊靠道路邊緣反占用部分機慢車道臨時停車,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為肇事主因;賴男騎乘機車,於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機慢車道直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且未與賴男家屬達成和解,判處6個月徒刑。
陳女不服上訴,並與賴男家屬達成和解;二審合議庭以她已坦承犯行,並未逃避其刑事及民事責任,與賴男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已知警惕,是原審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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