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部彈藥庫花蓮彈藥分庫陳姓少校分庫長,任職期間7度持電擊棒狠電部屬尋樂,遭陸軍司令部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示意圖/翻攝自中華民國陸軍臉書)
記者吳佩蓁/台北報導
陸軍陳姓少校任職二支部彈藥庫花蓮彈藥分庫少校分庫長期間,見底下官兵拿值勤所用的電擊棒打鬧,竟未阻止部屬玩耍,還帶頭拿電擊棒狠電部屬尋樂,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懲處記大過1次、小過8次,因他1年內累計達記大過3次已達撤職標準,遭軍方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陳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陳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少校原是少校兵工補給官,但他於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任職少校分庫長期間,7次恣意以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軍方認為他身為單位主官,看到官兵使用值勤工具(如電擊棒)打鬧情事,理應制止以保護官兵安全,卻反而帶頭從事不當行為,給予官兵錯誤示範,造成官兵敢怒不敢言,顯見法紀觀念淡薄,應予嚴懲。
事後軍方召開評議會,就陳姓少校各該違失行為核予懲罰,共計大過1次、小過8次,由於他1年內累計達記大過3次,已達撤職標準,因此另召開評議會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至於陳姓少校涉嫌「凌虐部屬」部分,因證據不足,花蓮地檢署已為不起訴處分。
陳男不服軍方處分,提出行政訴訟,他主張「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中所指的「行為不檢」違反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且懲罰處分以受害人多寡認定來認定他的行為數,不符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且有違比例原則及衡平原則,應予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軍方處分均無違誤,因此判決駁回陳男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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