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准原住民身分證單列族名羅馬拼音 法官加料釋法「贊聲」恐惹議

▲▼高蕾雅曝狂風吹翻帳篷:差點死掉。(圖/翻攝自Instagram/yinguyu_avai_yatauyungana)

▲鄒族歌手高蕾雅Yinguyu Yatauyungana。(圖/翻攝自Instagram/yinguyu_avai_yatauyungana)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鄒族歌手高蕾雅等7位原住民男女於2021年間,分別向雙北與花蓮共3個戶政事務所申請身分證單列羅馬拼音族名,均被戶政事務所以不符《姓名條例》為由拒絕,7人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應擴張解釋法條為容許原住民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命名,且不受須用中文辭典所列文字的限制,除其中1人改名次數超過法定額度,今(11日)判高蕾雅等6人勝訴,可上訴。

我國《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同條第2項規定,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此法條是本案戶政事務所拒絕7位原住民男女申請身分證單列羅馬拼音族名的依據,目前國內原住民姓名登記,僅限純中文或「漢原並列(即中文姓名並列傳統名字羅馬拼音)」。

法官依法審判,若認為個案適用的法令有違憲疑義,通常會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具有解釋憲法職權的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審理定調,因民刑事與行政法院法官沒有解釋憲法的權力。

不過,本案法官認為,《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應擴張解釋為「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姓名得取用原住民族文字,漢人或中文姓名應取用中文,並應使用……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同時限縮第2項條文的意思為「漢人或中文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也就是原住民傳統名字不受第2項條文須用中文的限制。

法官所持理由為《憲法增修條文》確認國家與原住民族的夥伴關係、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促進及保障原住民族相關發展與扶助,立法院已三讀制訂《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法,大法官也陸續做出司法院釋字第803號等解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等判決呼應。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法官認為,名字為他人對自己的呼號,有表彰、辨識自己與他人為不同主體,及表明自己所屬血緣宗族等功能,在國家內處於政經地位弱勢的少數民族,透過名字達到族群認同,更顯其必要性,而原住民族傳統習俗及語言文化與其他民族不同,個人命名方式與漢人姓名取用也大不相同。

法官指出,如果原住民回復傳統名字應取用中文姓名,實已侵害原住民的傳統名字命名自決權等權利,將戕害原住民的人性尊嚴、血緣文化認同、個人文化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的完整,進而危害所屬原住民族生存與發展,並違反國家語言不得受有歧視及使用限制的規定。

法官認為,羅馬拼音既經主管機關公告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的書寫系統,依法為「原住民族文字」,現行《姓名條例》第2條的規定,是「違反現行法秩序之立法疏漏」,因此以前述擴張解釋等見解,做為「規範漏洞之補充,完成《憲法》誡命之旨」。

也就是本案合議庭法官等於站在《憲法》的高度,形同比肩執掌解釋憲法的大法官,直接添加條文所無、也未必列入立法理由的個案見解,可能有侵犯立法形成自由之虞,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能否維持相同見解,值得觀察。

高蕾雅出生於嘉義縣阿里山鄉達邦村,鄒族族名羅馬拼音為Yinguyu Yatauyungana,她在2021年5月間,向新北市淡水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身分證單列族名被拒,同案另6位原告於同年4月間,分別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同樣申請單列族名,不再「漢原並列」,也先後被拒絕登記。

在原住民團體「以我的族名呼喚我行動小組」等團體奔走聲援下,高蕾雅7人共同提起行政訴訟爭取權益。法官採納7人的主張,但《姓名條例》規定,「漢改原」與「原改回漢」,各只有1次機會,其中1位原告出生時以漢人姓名登記,2015年回復登記族名,2023年又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已用光改名額度,不得再申請變更,今據此判決戶政事務所,應准許高蕾雅等其餘6人變更姓名登記為單列羅馬拼音族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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