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男子在國道上燃放蝴蝶炮,遭法院判刑。(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資真/基隆報導
一名王姓男子駕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5公里處時,莫名下車施放蝴蝶炮,導致煙火衝向車道,使他車受到驚嚇,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王男所為已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說明,在工地監工的王男某日晚間9時許,開車行經國1南向3.5公里處時,突將轎車停靠於外側路肩,下車拿出車內的蝴蝶炮,朝車道燃放,現場火花四竄,煙火更因此衝向車道,使經過的駕駛受到驚嚇,所幸未釀成他人傷亡,事後警方透過監視錄影器逮到王男,檢方調查後依法起訴。
基隆地院法官勘驗當時經過之車輛行車紀錄器,發現蝴蝶炮引爆後,產生的煙霧、火花及飛屑衝處車道內,已遮擋駕駛人視線,此危險行為恐導致車輛失控,危害駕駛人或施工單位人員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
法官審酌,王男不顧公眾往來安全,竟在國道上燃放鞭炮,罔顧其他用路人車安全施放蝴蝶炮,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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