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破裂南科男持刀狠砍情敵!再放火活活燒死 二審仍判無期

2024年01月12日 13:03

▲南科情殺案,台南高分院雖撤銷洪振凱一審無期徒刑原判,惟仍再判處無期徒刑。(圖/記者林東良攝)

▲南科情殺案,台南高分院雖撤銷洪振凱一審無期徒刑原判,惟仍再判處無期徒刑。(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在台南科學園區工作的男子洪振凱,不滿胡姓女友分手後與葉姓同事交往,2021年12月29日凌晨,洪男找對方談判,竟持刀刺殺葉男並縱火燒死對方,一審法官判處洪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洪男並非隨機殺人且坦承犯罪,精神鑑定屬低等級再犯風險,仍可教化,12日撤銷一審原判,但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指出,被吿洪振凱與女友分手後,女友雖與葉姓男子交往,但仍與洪振凱保持聯繫,洪振凱因挽回女友不成,對葉心生不滿,2021年12月29日凌晨4時許,持水果刀藏放於外套內,騎乘機車前往葉男工作處所等候,待葉男下班後尾隨至台南科技園區外某處路口,下車與葉男談判,二人一言不合發生扭打,洪振凱即持水果刀刺葉男右胸,刀刃深入右肺導致肺葉割傷、背等部位,葉男當場氣、血胸而癱軟倒地。

洪振凱見狀,先將其機車騎離現場,再返回將葉男橫放在葉男機車之腳踏板上,騎乘葉男機車右轉至約200公尺處,因擦撞人行道號誌燈桿而倒地,並導致葉男機車汽油洩流地面,洪振凱在現場逗留數分鐘後,發現葉男毫無動靜,以為葉男已死亡,乃持葉男口袋中之打火機,點燃地面洩流之汽油引發火勢,隨即離去現場,葉男因銳器穿刺傷合併燃燒,造成血、氣胸及燒傷而死亡。

二審法官指出,一審法院未勘驗第二現場監視錄影紀錄,且就葉男於第一現場所受傷勢之嚴重程度未予查明,因而認為被吿在第二現場點燃火勢時,是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與二審認定被吿是出於殺人犯意而行兇,且原判決於犯罪事實欄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認被告係將打火機丟向葉男機車漏油處導致起火,而非刻意點火引燃,亦與事實不符,且與其判決理由矛盾,並影響量刑基礎事實之正確性,應予撤銷原判而改判。

二審法官認定異坦承犯行,衛福部嘉南療養院鑑定意見則指出,被吿並非容易衍生犯罪行為之人格型態,並無其他再犯之危險因子,屬低等級再犯風險,適當矯治有助再社會化,合議庭認為本案應處以限制被吿人身自由之最高度刑,即無期徒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本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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