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曾姓男子曾是UBER司機,2021年9月間載到一名外籍女大生A,竟強行要求陪看夜景,性侵得逞,一審被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他不滿提出上訴,認為是A女索討2000元不成,加上怕被男友發現晚歸,才會栽贓嫁禍,但並未獲得台中高分院法官採信,二審被裁定駁回。
▲曾男否認在車上性侵A女。(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事發車輛。)
一審判決中,曾男2021年9月15日凌晨1時許接到A女的派車單,沒想到途中他突然要求A女陪看夜景;A女因為擔心拒絕會沒有人載她回學校,只好勉強答應,兩人來到一處沒有人煙的偏僻山區,她不熟路況害怕遭遇不測,於是答應曾男要求坐到副駕駛座。
然而,A女才剛換到副駕,曾男就突然伸出狼爪並將她摔到後座,以手指性侵,她奮力掙扎抵抗,對方才罷手並道歉;回到宿舍之後,她因為覺得很噁心,立刻衝到宿舍浴室清洗,再打電話向男友陳述事發經過,並在男友陪同下前往警局報案,再到醫院驗傷。
一審時,因為A女的右耳後側、內衣採到曾男的DNA,台中地院法官依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曾男7年6個月有期徒刑。
曾男不滿提出上訴,強調當時是A女先開口邀約看夜景,還向他索要2000元,並拉著他的手去碰私密部位,以此要脅給錢。曾男的辯護人也提出質疑,包含A女當時完全可以對外通訊,為何不求救,對下車地點、如何遭拋摔至後座等證述前後不一,抵達學校時也沒有慌張向警衛求救,加上A女男友有在手機裝設追蹤APP,她應當是害怕男友發現自己晚歸,才會栽贓嫁禍曾男。
但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A女的證述內容前後大致相符,並無明顯瑕疵,況且受到性侵的被害者通常會因為害怕、壓力、羞恥而無法完整陳述事實經過,法院不能因為一些細節稍有不符,就認為被害者的陳述完全不可信;再者,A女與曾男互不相識,應當不會故意捏造犯罪情節,A女與證人(A女的男友)也都有提到,是曾男自己說要賠錢,條件是不要報警,但被A女拒絕。
法官表示,A女在前往醫院驗傷之前已經洗過澡,卻還是在右耳採到檢體,經檢驗與曾男的DNA一致,這部分也與A女描述受到性侵的過程相同;種種證據顯然都與曾男的辯詞不符,最終還是不採信他的說詞,考量到他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至今仍未與A女達成和解,難認有悔悟之心,因此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