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葉姓人夫無意間發現李姓妻子與公司的洪姓客戶發生婚外情,兩人不僅多次外出親密用餐,還曾一起上摩鐵開房間,拍攝多張露骨照片,2021年11月間妻子說要去超商,結果這一去就沒再返家,兩人事後還一致表示是妻子自願跟著男方走,讓他無法接受,憤而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200萬元。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李女、洪男應連帶賠償葉男60萬元。
▲葉男抓包妻子外遇洪男。(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葉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和妻子已經結婚14年,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日前他無意間發現妻子外遇洪姓客戶,兩人多次外出親密用餐、共赴摩鐵發生性行為,並拍下許多露骨照片;更讓他無法接受的是,妻子2021年11月15日晚間去了附近某間超商,結果這一去就再也沒返家,也不願意透露行蹤。
葉男一氣之下對洪男提出刑事和誘罪的告訴,洪男竟在偵查庭上直言,「我與李女是男女朋友關係,是她自願跟我走的」,妻子也附和表示「我是自願跟洪男走的」,讓他大受打擊,而且兩人現在仍持續交往、同居,嚴重侵害他的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因此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200萬元。
李女則辯稱,她沒有和洪男拍攝露骨照片,該照片模糊不清、有後製編輯痕跡,而且是葉男駭入她的電子設備帳戶取得的,應當不具備證據能力;此外,葉男有情緒控管問題,夫妻倆長年貌合神離,婚姻關係出現破綻的責任不應該全部由她承擔。
洪男也否認與李女拍攝露骨照片,同樣主張照片經過後製、取得方式違法,並強調配偶權非為我國法典明文認可,牴觸李女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權利,如此一來,他又何來侵害配偶權的可能,葉男自然沒有理由提告求償。
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證據照片畫面背景光線充足,照片中的男女均以正臉角度面對鏡頭,五官特徵清晰可辨,沒有明顯經過變造或後製的跡象,李女及洪男也沒有針對照片後製一事提出具體說明,且這些照片都是兩人持手機拍攝的自拍照,因此認為兩人所辯不足採信。
至於取證方式是否違法,法官表示,李女及洪男未能舉證證明葉男是透過強暴、脅迫或其他類似方式取得照片,縱使葉男真的是未經同意駭入李女的帳戶瀏覽照片,也難認他的取證手段及目的性有違反比例原則。
而雙方對於配偶權的爭執部分,法官指出,洪男是引用台北地院及台南地院的判決,但這只是個案法官的獨特見解,與當前最高法院所認可的主流實務見解迥異,本院自不受拘束,最終不採信兩人的說詞,並判他們應連帶賠償葉男6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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