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應收集處理污水!違者最高罰300萬 明年3月起實施

▲▼環境部規定露營場應收集處理污水,違者最高可罰300萬,預計明年3月實施。(圖/環境部提供)

▲環境部公告最新規定,露營場應收集處理污水,違者最高可罰300萬,預計明年3月起實施。(圖/環境部提供)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台灣近來吹起露營風。為避免露營產生污水直接排放污染水體,環境部今(16日)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露營場應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後排放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規定最高可罰300萬元。環境部指出,考量業者改善設施需要,上述規定在114年3月1日起施行,還有一年緩衝期,可讓業者提早因應。

近來國人露營風氣盛行,依據交通部觀光署資料,全台目前總計約1780處露營場,但露營場多數並非《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為避免露營產生污水直接排放污染水體,環境部繼去年預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今天正式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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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表示,考量多數露營場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指定事業規模及類別,但為使露營場能夠完善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減少直接污染水源區水體,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環境部強調,對於露營場產生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如違反前述規定將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另放流水水質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質標準,如超過標準則處3千元至30萬元罰鍰,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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