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現役軍人去年6月間在桃園區某百貨公司搭乘手扶梯時,趁機偷拍前方妙齡女子裙下風光被察覺,事後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在桃園市某陸軍單位服役的陳姓現役軍人,去年6月間在桃園市某百貨公司閒逛,其中在10樓搭乘手扶梯往上層時,見前方身材曼妙小姐身穿短裙,竟偷偷以手機偷拍裙下風光,女子驚覺後要求陳男刪除手機影像同時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不諱,法官查出陳男曾有類似偷拍前科且被處以緩刑,仍不知悔改,法官審結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月,還可上訴,陳男事後已遭軍方於去年8月1日勒令退伍。
檢警調查,27歲的陳姓男子在桃園市某陸軍單位服役,去年6月30日晚間8時許,陳男在桃園區某百貨公司桃園店10樓搭乘手扶梯往11樓向上,見前方女子身形曼妙且穿著短裙,偷偷以手機由下往上拍攝女子短裙隱私部位,遭鄰近客人提醒後,女子驚覺陳男身形詭異疑似以手機偷拍,當場制止後並要求陳男刪除手機偷拍影像檔案,隨即打電話向桃園警分局報案處理。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時,陳男坦承犯行不諱,被害女子亦指證歷歷,警方並提供百貨公司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照片佐證,檢方偵結依妨害秘密罪嫌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法官認為被告身為現役軍人,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僅為滿足一己私慾,竟持手機攝錄其身體隱私部位,顯不尊重告訴人之性隱私,造成其身心受創並影響生活;法官審酌被告曾於2017年間曾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並經台北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孰料再犯本案,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尚非全無悔意且自陳有與告訴人調解之意願,法官審結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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