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雷姓男大生與女子小花(化名)互有好感,兩人相約看夜景,結束後便在男方家中發生性行為,沒想到他竟利用放在家中的小米攝影機拍下性愛過程,事情露餡被告上法院之後,又辯稱「性行為不等於非公開活動,現在的人性行為觀念比較開放」。但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沒有採信雷男的說詞,並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小花與雷男發生性行為,卻遭對方偷拍。(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雷男2022年2月間與小花相約看夜景,結束後他說想要回家上廁所,便把小花帶回家中,再以按摩為由讓小花鬆懈心防,接著發生性行為,整個過程都被他用家中的小米攝影機拍下。
後來小花得知自己被拍下不雅影片,氣得跑到警局報案;警方經調查後,拿著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雷男家,果然找到偷拍的證據。
雷男挨告之後,坦承確實有在事發當日與小花發生性行為,也有拍下對方裸露私密部位的影片,但一切都有經過小花同意,並非偷拍,況且如果有意偷拍,應該會使用針孔攝影機,他的小米攝影機是用來確保家中寵物的安全及動態,「而且性行為不等於非公開活動,現在的人性行為觀念比較開放。」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雷男既然選擇在家中與小花發生性行為,而不是其他外人得以輕易查見的場所,客觀上可認定他已利用相當環境確保活動的隱密性,因此認定他與小花發生性行為的過程屬於非公開活動;再者,每個人對於性行為的觀念本來就有所不同,他不能將自己的想法強加在別人身上。
至於是否涉及偷拍,小花證稱,當時她完全不知道屋內有攝影機正在錄影、錄音,雷男也沒有告知會拍下全部過程。法官表示,在檢方的勘驗筆錄及影像截圖等證據中,雷男有意將攝影機正對著房間床鋪拍攝,顯然並非單純是為了查看家中寵物的動態,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並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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