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劉姓男子是一名慣竊,2018年8月出監之後,2023年3月、5月又再度犯案,偷走2個手機支架和1部電動滑板車;手機支架一案被台中地院法官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他不滿提出上訴,理由是判決過重、不服惡意加重,結果遭高等法院法官打臉,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劉男偷手機支架被判刑3個月嫌太重。(示意圖/CFP,非本案遭竊車輛。)
判決書中記載,劉男2023年5月24日下午4時許行經台中市某路段時,看到路邊停車格的一輛機車上面裝有手機支架(價值1500元),竟徒手將支架拔走,失主發現後急忙報警,他才因此落網。
台中地院一審法官認為,劉男過去曾因竊盜案被判刑,2018年8月才執行完畢出監,沒想到不到5年又再度犯案,而且除了本案之外,他還在2023年3月18日、5月26日竊取另1個手機支架和1部電動滑板車,難認素行良好,至今也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或賠償,於是依竊盜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然而,劉男不滿判決結果,上訴抗議判決過重,理由則是「不服惡意加重」。全案來到高等法院,二審法官認為,劉男的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任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涉及違法或不當,上訴書狀中僅有空泛指摘,缺乏實際論述內容,顯然屬於無具體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最終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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