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包廂激戰12歲少女!還誘安親班廁所自拍 攝影助理要關2年10月

▲制服妹,正妹(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新北攝影助理約12歲少女到電影館包廂激戰,被判2年10月徒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郭玗潔/新北報導

新北許姓攝影助理在臉書認識12歲少女小安(化名),竟頻頻傳訊表示「我想看妳今天穿的內褲」、「腳打開坐在地上拍」,慫恿她自拍色照遭拒,許男再約小安到U2包廂看電影並發生性行為,還到小安家樓梯間撫摸她全身,犯行被小安母親發現怒報警。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許男違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合併處2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去年2月6日半夜以假名在臉書認識12歲的小安後,開始引誘她拍裸露色照,表示「沒穿衣服的寶寶」、「我想看妳今天穿的內褲,去廁所拍哈哈」、「腳打開坐在地上拍,可能要去廁所」、「妳覺得哪個妳比較可以,直接X還是口交也要」,即便小安告知自己人在安親班,許男仍繼續慫恿她去安親班的廁所自拍,經小安婉拒而未遂。

許男於同月19日更進一步約小安到U2電影館獨立包廂看電影,並趁機摟抱、親吻,無套發生2次性行為,事後要求小安自行服用避孕藥。隔日晚間10點又在小安公寓樓梯間,對她摟抱、接吻、撫摸全身。這些行為被小安母親發現,氣炸報警處理。

全案經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許男在審理期間和小安父母達成調解,並提出診斷證明說自己有精神疾病,法官認為許男疾病並不影響他犯案時的辨識能力,但因小安父母表示願意原諒許男,審酌許男從日本某大學休學後,在製片廠擔任攝影助理等情,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罪、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合併處2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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