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女子因提醒鄰居戴口罩,慘遭手指挖眼美工刀砍傷,衣服留有大片血跡(右)。(資料照/翻攝爆料公社)
記者劉人豪/台北報導
在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期間,北市一名56歲王姓女子,看到32歲陳姓女子搭電梯時沒戴口罩出言提醒,沒想到遭陳女壓制在地徒手挖眼,持美工刀猛力砍刺,台北地院依傷害罪,將陳女輕處8月有期徒刑。對此,王女向《ETtoday新聞雲》表示已經上訴,而檢察官上訴的2個理由也曝光。
該起事件發生於2021年10月15日,王女搭乘電梯下樓時,好意提醒首次見面的陳姓女住戶戴好口罩,沒想到電梯抵達1樓時,她一走出電梯就遭陳女強壓在地。王女回憶,當時陳女喊著:「要讓妳死、讓妳後悔」,同時用手指挖她的眼睛、持美工刀砍殺她全身。
▲警方到場拉開陳女,陳女仍衝去踢踹全身是傷的被害人。(資料照/記者張君豪翻攝)
王女表示,當時現場僅有她、陳女、大樓管理員、報案的男店員和一位上了年紀的女住戶,大家目睹後都嚇傻不敢靠近,隔壁一名男店員看到後立刻報警,而送醫後,她脖子、臉部、大腿等多處明顯刀傷,縫了好幾十針,眼睛也紅腫出血,後來才得知,行兇的陳女當天就獲得交保,只能憤怒地上《爆料公社》PO文,質疑「台灣要再死人才會被重視嗎」、「可以嚴辦女嫌犯嗎?」
事後台北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起訴陳女,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倘陳女確有殺人之意,在面臨伸手阻擋時,會將持刀之手加壓以突破阻擋向要害切割,或當王女無法阻擋或掙脫而已呈現趴姿時,逕朝王女頸部割喉,而王女最深的傷口僅0.5公分,且喉嚨部位亦無任何傷痕,女所受傷勢並未嚴重到危及生命,難謂陳女下手時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認為陳女沒有殺人犯意,並不構成殺人未遂,改依傷害罪判處8月有期徒刑。
▲台北地院判決非以殺人未遂量刑,而是以傷害罪處陳女8月有期徒刑。(資料照/記者張君豪翻攝)
對此,王女向《ETtoday新聞雲》表示,當時事發後房東就把房子收回不租給陳女,一審結果出爐後,律師已請檢察官依法上訴,並表示檢察官提出兩個理由,認為原審認事用法有誤,其一是王女右大腿、左大腿、臉部皆有刀傷,其中臉部刀傷位於眼部近太陽穴位置,為人身要害,稍有偏移即有失明乃至危害生命危險,腿部傷口則於大腿動脈附近,傷口深邃迄今疤痕未癒,自應認有危害生命之危險性。
第二則是王女因此事件生活變,須接受心理治療,陳女僅於審判中口頭表示願意致歉,卻別無實質道歉行為,至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實屬惡劣,原審僅處8個月有期徒刑,顯然過輕而失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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