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於2022年12月間,先後在中壢區某公車站、內壢火車站,先後對素不相識之等車女學生趁機襲胸摸臀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於2022年12月間在中壢區公車站見未成年女學生獨自等候公車,藉故碰其肩膀,女學生轉身時,陳男竟伸手撫摸其胸部得逞,隨後乘機逃跑,翌日又在內壢火車站,見另一名女學生等車時,徒手撫摸其臀部得逞,陳男性騷擾得逞後逃離現場;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共2罪,各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50日,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0歲的陳姓男子於2022年12月3日下午4時55分許,在中壢區某公車站前,見素不相識之女學生等候公車,藉故觸碰其肩膀,女學生轉身察看時,陳趁其未防備時,徒手觸摸女學生之胸部,對其性騷擾得逞,陳男犯案後後迅速逃離;食髓知味的陳男翌日上午8時27分許在內壢火車站,見另一名女學生等候搭車,趁其未防備且不及抗拒之際,伸手觸摸其臀部性騷擾得逞,犯案後立即逃離,案經2名被害女學生分別向中壢警分局、鐵路警察局台北分局提告。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根據檢察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陳男在偵訊時均坦承犯行不諱,2名被害女學生亦指證歷歷,警方則提供公車站與火車站之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佐證,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對告訴人2女分別為性騷擾行為1次,未尊重他人之身體自主權益,造成告訴人驚嚇及受辱之感,被告於檢警發布緝獲後之偵訊時大致坦承犯行,法院審理時亦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但被告辯護人以被告罹患精神疾病,曾多次就診或住院紀錄;法官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共2罪,各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50日,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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