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基隆許姓男子去年12月間半夜騎車外出,結果被警方抓包機車置物箱內藏有一把西瓜刀;雖然他辯稱是要把刀帶回家切水果,但並未獲得基隆地院法官採信,日前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判處罰鍰9000元。
▲許男辯稱西瓜刀是要拿回家切水果用的。(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許男2023年12月11日凌晨2時許騎車在外閒晃,因為神情有異被巡邏警員攔查,沒想到一打開機車置物箱,赫然驚見一把刀身鋒利的西瓜刀,他也因此被帶回警局接受調查。
許男辯稱,他隨身攜帶西瓜刀是為了把刀帶回去切水果。不過,基隆地院法官認為,扣案的西瓜刀雖然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刀械,但刀具是金屬材質、質地堅硬,而且刀身鋒利,若朝人揮砍,足以傷人筋骨或性命,客觀上足以對他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是具有殺傷力的器械無疑。
法官接著指出,況且按照一般社會觀念,西瓜刀大多用於營業場所,甚少作為家用物品,更不會有人沒事帶著西瓜刀在深夜的街道上閒晃,因此不採信許男的說詞,考量到他並未真的持刀傷人或做出其他非法之事,違反義務及所生損害程度不大,最終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判處罰鍰9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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