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圖/資料照)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遭民進黨質疑在台北市長任內護航威京集團,讓京華城拿到史上最高的840%容積率。對此,監察院指出,北市府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獎勵項目,給予20%容積獎勵,另換算下來「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約5585坪,與申請人貢獻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決議糾正北市府及所屬都委會與都發局。
監委林盛豐、蘇麗瓊24日指出,京華城原址是在80年間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精神,以捐地3成等附帶條件,由「第三種工業區(工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並獲120,284.39㎡「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這是以捐地後所餘7成「商三」土地為分母,換算容積率為646%;當時主要是考量本案土地於80年「工三」變更為「商三」前,已申請允建樓地板面積為120,284.39㎡之工業大樓建築執照,並於90年間完成「實設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111,919.11㎡之購物中心,換算實設容積率為678.91%。
監委說明,北市府一再曲解其捐地後所餘7成之「商三」土地容積率為392%,經過監察院糾正及質問後,已公告細部計畫修訂案,釐清並認可容積率確實為560%,同時刪除「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而依北市府、內政部及監察院諮詢專家見解,前述「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本質僅屬一次性保障,亦即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重建時,須回歸適用「商三」法定基準容積率上限之560%。
監委表示,京華城向北市府爭取再次適用此一「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以進行重建,京華城如堅持上述主張,自應提起行政救濟,而不應以法外創設無法令依據的容積獎勵的方式來爭取。事實上,京華城公司確實也在107年間提起行政訴訟,但卻在判決敗訴前又再循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提細部計畫修訂案,爭取本案560%×20%容積獎勵,北市府竟配合受理,既無視本案容積獎勵法令依據之適宜性,也未先審核此一容積獎勵的單一基地人民自提細部計畫修訂案之提出,究竟是如何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所定「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的先決要件,顯有不當。
監委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
監委表示,台北市都委會竟然僅基於「公益性」與「對價性」的考量;且無視本案不是都市更新案件,與都市更新性質也不同,就逕行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的「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標章」等獎勵規定,法外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外加最高20%的容積獎勵,換算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5585坪,若另加計之後建築執照的免計容積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0265坪,明顯逾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確有重大違失。
監委提到,本案除有上述法令依據不足並牴觸上位法規的違失外,對於申請人之貢獻程度與其因上開容積獎勵所獲得「容積樓地板面積」二者之間也明顯失衡,實在令人難以認同本案有北市府宣稱的所謂「對價性」,但是都委會卻疏未於審議過程確實評估,並據以詳載於都市計畫說明書,就草率核給本案容積獎勵,也有明顯疏失,
針對監察院提出糾正意見,北市府都發局表示將進行檢討。至通案審議原則部分,亦將配合與本市都委會研訂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案件相關審議原則,以利作為未來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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