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施余興望被控當選無效 「只是選務費用」二審再勝訴

▲台南市議員施余興望被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被一審駁回後檢方不服再提上訴,台南高分院25日宣判駁回上訴。(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台南市議員施余興望被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被一審駁回後檢方不服再提上訴,台南高分院25日宣判駁回上訴。(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施余興望2022年當選台南市山地原住民議員,因為涉嫌賄選,檢察官依賄選及意圖使其他候選人不當選而散布謠言,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被駁回,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25日宣判,二審以檢方所提證據不足,駁回當選無效之訴,且不得再上訴,施余興望保住議員席次。

施余興望為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之台南市第4屆議員選舉第13選舉區(山地原住民)選舉之當選人,檢方認定,施余因系爭選舉與其他候選人實力接近,為求勝選,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於2022年6月至11月間,行賄錢賴、洪、黃姓選民各新台幣10000元;范姓選民14000元(6000元、8000元)作為約定他們等人投票予被告之對價;行賄鍾姓選民15000元,作為約定鍾姓選民及其具山地原住投票權之親屬共同投票予被告之對價,除涉犯選罷法投票行賄罪,並向法院提起當起選無效之訴,但被台南地院判決敗訴。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法官指出,檢察官雖主張施余興望為求選舉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或交付賄賂之犯意,對有投票權之錢、鍾等2人分別交付1萬元、1萬5000元賄款,而約使投票予被上訴人,錢等2人收受賄賂允諾投票支持云云。但法官綜合兩造辯論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施余興望僅係請錢等2人幫忙輔選事務及拜訪選民等情,施余興望辯稱交付錢等2人之1萬元、1萬5000元,係幫忙選舉事務之車馬費等補貼,並非賄款等情,應屬可採。

二審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並無法證明被施余興望交付之1萬元、1萬5000元係屬賄款。也無其他佐證足資證明被施余興望確實有對錢等2人行賄選行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當與規定當選無效之要件不符,檢方上訴請求判決施余興望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一審判檢察官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應駁回上訴,本件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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