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南投謝姓男子2022年12月間不滿公車司機為了閃避其他車輛,撞壞他擺在屋簷下的花盆,憤而報警,沒想到警察到場之後,竟然反過來開了他一張1500元的罰單,氣得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謝男擺放花盆的地方會影響到他人對道路的正常使用,最終裁定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謝男因為擺放花盆問題,與警方鬧得不太愉快。(示意圖/CFP,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謝男2022年12月13日傍晚5時許因為擺放在屋簷下的花盆被公車撞壞,報警處理時,反被警方依「在道路置放(花盆)足以妨礙交通之物」為由,開罰1500元,他不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謝男主張,公車司機是為了閃避其他車輛,部分車身撞到他的花盆,請警方偵辦時,雙方卻產生不快,他和派出所相鄰50多年,從未發生過這樣的事情,況且花盆是擺在他家的屋簷下,並非道路上,不能因為道路規劃不足、柏油鋪設逾線,就片面斷定他違法,這次的裁決顯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居住權、訴訟權的權益。
警方則強調,警員到場處理交通事故時,認為謝男放置私有花盆妨礙交通,因而製單舉發;此外,依據事發現場照片顯示,謝男放置花盆的位置雖然在道路邊線以內範圍,但實際上已經超出屋簷下的範圍,該路段有道路柏油鋪設,符合道交條例道路定義,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從現場照片中可知,謝男擺放花盆的位置確實已占據柏油路面,該處也的確是為了提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屬於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的「道路」範圍,縱使謝男堅稱那裡屬於私人所有土地,也不影響它具備「道路」的屬性。
法官接著指出,謝男放置花盆確實影響到他人對該部分道路的正常使用,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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