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高檢檢察長張斗輝(左起)、檢察總長邢泰釗、國防部副部長徐衍璞上將、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中將合影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最高檢察署1月26日召開首次檢察與軍事機關聯繫協調會議,會中達成6項共識,並決議1至6月國防部與最高檢察署每月召開1次協調會議,追蹤各議題執行狀況,半年後再行檢討召開會議之必要性。
與會人士包括國防部副部長徐衍璞上將、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中將、處長王正誼少將、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恒偉少將、陸軍司令部副參謀長邵智君少將、海軍司令部副主任馮國維少將、憲兵指揮部督察室副主任魏銘俊上校及全國一、二、三審檢察長、(主任)檢察官。
會中就「檢察機關儘速依法處置嚴重影響部隊紀律之案件」、「縮短現役軍人逃亡案通緝時程」、「檢察機關偵辦現役軍人影響軍事管理等違法案件,可參酌國防部『法紀調查結案報告』」、「明確檢察與軍事機關就重大軍法案件之徵詢單位對象及回復時間」、「檢察機關偵結重大軍法案件如何妥適發布新聞」及「編纂『檢察機關辦理軍案例及法令彙編』」等事宜,充分交換意見並做出具體共識決議。
國防部副部長徐上將指出:「國軍的軍法紀維護非常重要,只要有一件違背軍法紀的案件不能獲得妥善的處理,就可能產生動搖軍本的嚴重後果。」「針對抗命、暴行、群毆三種類型的罪責,特別請檢察機關能夠從速從重處理以肅法紀,這三種類型的犯罪影響到軍中的內部管理及領導統御,若能迅速縮短偵辦期程,整個國軍的軍力會立即肅然起來。」
去(112)年12月18日全國軍司法會議中,徐副部長懇切地與全國檢察機關檢察長溝通協調目前軍、司法聯繫情況,檢察機關十分重視,並針對嚴重影響部隊管理及領導之重大軍法案件,檢察機關積極落實妥速縮短偵辦期程並聲請法院從重量刑之決議。例如桃園地檢署113年1月偵辦士兵暴行犯上案,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於翌日即偵結起訴,具體求處3年重刑,這是具體展現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共同維護軍事紀律及國家安全決心的最佳範例。
經驗鑑於檢察與軍事機關自107年起迄112年間,已召開多次業務聯繫會議,惟部分議題多次重複提案,顯見檢察與軍事機關就部分決議內容尚有待落實。
邢泰釗總長表示:「為了避免相似的問題及案件一再重複發生,軍檢機關間除了達成決議,更要能將會議中的決議落實執行並將經驗傳承下去,因此雙方應建立各級聯繫窗口,定期召開軍檢聯繫會議,將雙方彼此實務上遇到的問題進行交流討論,並適時反應給基層單位。」國防部與最高檢察署每月召開1次協調會議,追蹤各議題執行狀況,半年後再行檢討召開會議之必要性。
會中達成:(一)軍事機關就重大軍法案件之被害人,為端正軍紀建請勇於提出告訴;同時軍事機關於案件移送時檢附機關意見陳述書;檢察機關偵辦重大軍法案件偵查終結時,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先行溝通協調,必要時再發布新聞。
(二)各級檢察機關均設立聯繫窗口,建請軍事機關發生重大軍法案件時,運用聯繫窗口,第一時間通報檢察機關。
(三)各檢察機關就涉及軍事機關重大軍法案件由專組專股承辦。
(四)建請國防部就軍法案件告訴乃論之罪,為端正軍紀,研究部分條文是否修法為非告訴乃論罪。
(五)建請軍事機關就不同逃亡案件類型(陸海空軍刑法第39、40、41條),填載「軍(司)法警察機關現役軍人逃亡通緝檢核表」後,由憲兵隊或司法警察報請檢察機關聲請拘票。檢察機關如認符合核發拘票之情形,應儘速簽發拘票交憲兵隊或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拘提機關則於3日內拘提被告,如拘提無著,檢察機關依照「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除有特殊情況外,請於7日內儘速發布通緝。
(六)參照國防部111年12月8日修正「軍事機關向司法機關表達意見具體作法」,請憲兵隊於移送書詳載被告服役單位之直屬軍團,俾供檢察機關偵辦重大軍法案件時,得向其徵詢意見。
為貫徹及落實檢察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決議,並讓偵辦軍法案件經驗得以延續,達到經驗交流傳承之目的,國防部與最高檢察署成立編輯小組,合作編纂蒐集相關重大軍法案例、法規及會議決議,並彙整重大軍法案件偵辦心得等資料,以案為鑑,共同編纂「檢察機關辦理軍法案例及法令彙編」,做為教材期能提升專業素養,強化檢察與軍事機關妥適辦理國防案件偵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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