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港互認民商事判決條例生效 強調不存在「資產自動充公」

▲香港特首李家超。(圖/路透)

▲大陸與香港今起相互認可及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圖/路透)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内地(台稱:大陸)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29日起生效,以落實大陸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28日表示,新機制上路後,可減省兩地重複訴訟、便利營商。他重申,陸港兩地法院不會直接溝通,欠債人在港資產亦不會被大陸法院自動充公。

港與大陸推進司法互通,其中一項司法互助安排《關於内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於本月29日生效。坊間有擔憂《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交換資料,大陸的法院判決結果或會自動適用於香港,且在港的資產可被大陸直接充公。

香港律政司發言人23日回應,有關說法屬謬誤,強調有關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申請執行判決完全由當事人主導。發言人亦重申,在《安排》實施後,大陸判決並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資產並不會被大陸直接充公。

對於有討論指,有關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的資料或執行情況等相互通報或者交換資料,香港律政司發言人指,《安排》作為一項兩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兩地法院並不會就案件的情況或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交換資訊。申請執行判決是由當事人主導的,這與現行根據普通法以及相關成文法的原則,申請在香港執行非香港作出的判決是一致的。

香港律政司發言人強調,當《安排》實施後,大陸判決並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資產並不會被大陸直接充公。因為大陸判決的債權人必須先向大陸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大陸判決。更重要的是,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其考慮是否要按《内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以大陸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大陸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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