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大一堂通識課把「國民法官法庭旁聽」列為校外教學的一部分。(示意圖/記者沈繼昌攝)
● 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庭長
一直有榮幸前往台大在翁德怡老師的「國民法官必備之基礎鑑識科學」分享,而翁老師也常不吝嗇分享專業知識,先前有一篇法律人追劇也是請教翁老師裡面的觀念,日前老師來訊將她和同學們千里迢迢前往台中觀看全國第一件國民法官案件的法庭觀察給我,實在非常值得分享,也徵得老師同意。
國民法官法庭旁聽心得
國民法官制度進行到現在約一年,我們在報章雜誌上可見許多學者專家對於此制度的批評和意見。台灣大學翁德怡老師的「國民法官必備之基礎鑑識科學」據說是全國唯一一門針對「國民法官制度」開設的大學通識課程,故參與本課程的老師和學生責無旁貸地把「國民法官法庭旁聽」列為校外教學的一部分,本學期該課程旁聽的案件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案」,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只旁聽了12月27、28日兩天關於「司法精神鑑定及量刑鑑定」(27日上午),「法醫鑑定」(27日下午),「罪責辯論」(28日上午),「科刑辯論」(28日下午),該案於12月29日上午宣判為「無期徒刑」。
▲ 台灣大學的「國民法官必備之基礎鑑識科學」據說是全國唯一一門針對「國民法官制度」開設的大學通識課程。(圖/ETtoday資料照)
雖然只旁聽了兩天,但是身為「未來國民法官」的同學們,還是得到很多收穫,帶給同學們很多日常生活中、甚至在課堂討論中,未曾思考過的問題,是一次非常難忘的經驗。關於這起案件的摘要,新聞或網路上已有許多相關報導,在此將就印象最深刻的幾個部分來討論 。
(一)本案被告是否適用《刑法》19條
司法精神鑑定報告在結論時載明「被告在案發當時,因為情緒辨識能力定向良好,責任能力正常,故不適用《刑法》19條」,此對於被告十分不利。辯方努力地想讓國民法官知道即使鑑定報告結論認為被告不適用《刑法》19條,但鑑定報告結論其實只是建議性質。關於精神鑑定報告是否可明確建議被告是否適用《刑法》19條,同學們在旁聽本案後,查到之前類似本次殺人案件的判決。
該案鑑定報告結論同樣載明具有亞斯伯格症的被告無適用《刑法》19條的可能,而判決書中也直接引述鑑定報告結論作為判刑依據。由此可知,雖然立法者不希望鑑定人(司法精神科醫師)在報告中回答被告在案發當時是否「情緒辨識能力定向良好,責任能力正常」的問題,但如果鑑定醫師認為有必要回答的話,即使法官及國民法官知道自己最終的決定不受鑑定報告約束,但專家鑑定的結果擺在眼前,若不採用鑑定報告似乎需要相當大的勇氣,故本案鑑定結果明顯有利於檢方。本案律師團主張被告因為亞斯伯格症疾病的因素,造成其心智缺陷,對他人非語言情感的表現無法產生共感,且因為病識感很差,失去控制能力,故主張適用《刑法》19 條,可惜合議庭未採納此主張。因為合議庭不認為本案適用《刑法》第19條,就不能有《刑法》第 87條的適用,故關於律師團主張的監護處分自然也無法被採納。
▲ 台中高分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中,載明具有亞斯伯格症的被告無適用《刑法》19條的可能。(示意圖/翻攝自Netflix)
(二)本案是否可能為過失致死
由法醫師的鑑定報告可以知悉死者身中13刀,包含很深的刺穿傷,再搭配罪責辯論時訴訟代理人客觀地分析案情,檢方生動地演出以及精美的簡報,此對於被告相當不利。此外檢方在辯論時以精心設計過的演出來獲得國民法官的認可,由於此次國民法官平均年紀看起來較年輕,檢方利用很受歡迎的日本動畫《咒術迴戰》中的「領域」來比喻被告究竟是如何不讓死者離開案發現場;並且綜合了法醫的解剖證據推斷出死者左半身上方的三刀究竟是如何被連貫砍下;也生動的在法庭上模擬三刀的砍殺方式,並特地準備了一公升的大水壺來比喻死者所流失的血量;亦以影星傑森史塔森來比喻就算是傑森史塔森來面對嫌犯也不可能空手奪白刃;更利用活潑的方式反駁辯方律師的主張,檢方表示如果被告真的是過失致死,那不小心砍到死者一刀要說一次sorry,此案的死者被砍殺了13刀,要說13次的 sorry,會變成一首歌,「sorry,sorry,sorry…」(檢察官現場唱+跳SUPER JUNIOR的單曲〈Sorry,Sorry〉)。由此可見,檢方的辯論策略是以情緒化的陳述加深國民法官對於被告具備殺人犯意的印象。在檢方如此強大的優勢下,而辯方只能以「死者手部的抵禦切創,不排除搶刀的可能性」、被告在案發前所述「如果我要對死者不利,我不會讓你們知道」語意不清、以及說明被告之所以保持緘默,不回應檢方的問題是因為怕被告的精神狀態不佳等作為論述。由上述可知辯方所擁有的有利證據極少,闡述意見的方式也較為傳統,很難憑藉「罪疑惟輕」以及「無罪推定」原則說服合議庭被告的犯行是過失致死。
▲ 檢方利用年輕人較有共鳴的陳述加深國民法官對於被告具備殺人犯意的印象。如表示被告真的是過失致死的話,那砍殺死者13刀,恐怕就要跳SUPER JUNIOR的單曲〈Sorry,Sorry〉。(圖/翻攝自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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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是否適用於《刑法》59條情堪憫恕
我們認為被告最後之所以被處以無期徒刑,「科刑辯論」是最重要的因素。檢方表現得無懈可擊。於情,有被害者家屬的泣訴,讓我們看到死者的逝去對於家屬的傷害是何等的劇烈,立體的呈現了被告所造成的傷害。於理,於法,檢方精心設計的簡報呈現了《刑法》57條中量刑的每個因子,並且藉由量刑鑑定報告的內容,說明為何在幾乎所有的因子上,被告的刑度都有加重的必要。並且以被告不是真誠悔悟的理由。來說服合議庭雖然被告達到了自首的客觀要件,卻無法因此而獲得減刑。相較於被害者家屬與檢方的主張,情理法兼顧及控訴擲地有聲。同學們認為辯方在科刑辯論時有些部分能再改進。首先,辯方的簡報在視覺上不易閱讀,辯方的簡報以紅底白字,12號新細明體呈現,在視覺上很難讓人專注閱讀,且行距過密導致字擠在一起並在單一頁面塞入過多的文字。黃律師在辯論時也不諱言地指出因為個人能力問題而無法像檢方一樣做出精美的簡報,是辯方可以改進之處。但是就算是律師事先幫國民法官打強心針,告訴國民法官此為「科刑的言詞辯論」,請仔細聆聽檢辯雙方陳述的內容,不要受到生動或呆板投影片所影響,但因為人是視覺性的動物,同學們覺得不可能不受影響。
辯方在科刑辯論時,無論是投影片的呈現或言語陳述,同學們都無法藉由辯方的陳述來看到立體的被告。我們的感想是,從案件一開始大家就知道被告罹患精神疾病「亞斯伯格症」,但在科刑辯論的環節,我們沒有看到「精神疾病」與「情堪憫恕」的關聯性,所以難以認同被告因此須獲得減刑。另外辯方對於檢方攻擊被告不是發自心底悔悟自首,所以無法獲得減刑這點僅重申被告符合客觀要件,並沒有進一步的防禦與攻擊,同學們認為也是合議庭沒有考慮因為自首而給予減刑的要點。
▲ 人是視覺性的動物,辯方的陳述方式、簡報字體大小、字形、行距等,都是會影響國民法官情緒的因素。(示意圖/司法院提供)
進一步分析,辯方之所以較難在辯論環節具體呈現被告與情堪憫恕的關聯,而僅以「若各位法官不認同被告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但想像一下會覺得若自己有被告這種症狀會很慘的話,或許還有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可以斟酌」。辯方僅能利用此一沒有具體感覺的言論來爭取《刑法》59條的適用,我們認為有可能是因為如同黃律師在《報導者》受訪時所述,許多對被告有利的證人,皆因為審判長認為量刑鑑定報告已有涵蓋而無法獲得呈現。原本辯方申請量刑鑑定報告或許是認為能得到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但最後量刑鑑定報告的內容卻變成檢方在辯論時的強大武器。更因為量刑鑑定報告的文字是冷冰冰的,無法讓合議庭感受到被告的可憐之處,若當初法院同意被告的媽媽以及心理師出庭作證,我們相信藉由他們的陳述,我們能看到被告從小到大所遇到的困難、孤單、寂寞、因為與他人的思路不同而遭到冷漠,甚至是霸凌。如同翁老師在課後和同學們討論所說:「如果我們是像被告這樣一個亞斯伯格症的人,是不是會覺得我被社會拋棄了呢?我不是自願得病的,小時候我的父母不知道我們需要早療,我的老師只會在我們的品行上寫我難以相處,沒有提醒父母我需要早療,但現在整個社會卻拋棄了我,只因為社會上的人對未來感到很害怕」,又如同《報導者》採訪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簡意玲後所得到的答案「亞斯大部分都很寂寞,人際對他們真的非常困難,即使曾經是好朋友,也可能因為他的固執、情緒,或者一件事非要講個是非對錯,傷感情在所不惜,最後朋友就都慢慢離開了。」我們認為審判中若能夠呈現被告自出生到現在20多年來,因為亞斯伯格症的關係,生活中和人際關係中所遭遇到的困難和挫折,讓被告過去的生命故事不再只是鑑定報告上的文字,讓我們有機會看到立體的被告,或許就有機會決定要採納《刑法》第59條的減刑要件了。更何況鑑定報告上大多是不利於被告的文字,很像一本被告從小到大犯錯歷史的紀錄本。相較於職業法官長久以來有經驗的判斷,要說服國民法官往往要採取更加情緒渲染的方式。檢方以被害者家屬的泣訴打動了國民法官的心,同學們認為是檢方很大的優勢。同學們認為法院應該要讓辯方有呈現立體被告的機會,僅有鑑定報告是不夠的,不能以鑑定報告有涵蓋為由駁回辯方對於其他證人的申請。而辯方在最後的辯論環節,應該要更嘗試訴諸於情感,嘗試更進一步的打動國民法官的心。其實如同案件在社群平台上的討論,透過被告大學時期同學的分享,我們也能發現被告其實並不是像鑑定報告中所述的一無是處,或許也不是如同檢方所形塑的那般邪惡,但很遺憾最後像這樣的證據沒有在法庭中呈現,我們沒有機會認識立體的被告。
▲ 同學們認為法院應該要讓辯方有呈現立體被告的機會,僅有鑑定報告是不夠的。(圖/視覺中國)
「無期徒刑」對社會或許是最安全的決定,但對被告來說似乎不是這麼的公平。檢方說明求處無期徒刑的目的並不是單純要讓被告關越久越好,而是考量被告的疾病現階段難以獲得治療,且若被告回歸社會有再犯的風險,故無期徒刑對於社會來說是最安全的做法。但是對於被告來說,罹患疾病且沒有適時接受到完善的醫療和社會資源的照顧,並不是他的錯,但如今的後果卻要他用一輩子來承擔。同學們認為這個問題值得深思,就連鑑定人黃醫師也對監獄的治療環境持悲觀態度。
究竟有沒有比無期徒刑更好的處置?同學們認為如同於李宣毅律師於宣判後受訪時對於監獄中治療資源的質疑,監護處分或許是會比在監獄中接受治療更好的處置。我們都同意被告是一個罹患有精神疾病「亞斯伯格症」的患者,且因為此疾病嚴重影響其控制能力以致於犯下大錯,若對於此類的病人(被告)處以長期自由刑,在監獄中被告能獲得甚麼醫療上的幫助是很模糊的。對於未有早期診斷治療的自閉症成年患者,雖然目前實證醫學無法證明有好的方式可以改變其行為,但在醫療照顧以及預期未來醫療可能更進步的情況下,監護處分對於被告行為的矯治效果一定優於長期拘禁。對社會而言讓被告接受長期的自由刑,可以讓大眾遠離被告的威脅,但對於被告本身的疾病而言很可能沒有任何正向的幫助。然而根據我國目前的《刑法》,監護處分前提是必須先適用《刑法》19條,也因此在這個案件中因為合議庭認為被告不適用於《刑法》19條,故也不能施以監護處分。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思考,對於精神疾病罪犯而言,是否不要只將《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的適用與《刑法》19條作連結,這樣對於此類精神疾病罪犯而言,是不是會是更妥適的處置?
▲ 對於未有早期診斷治療的自閉症成年患者,監護處分對於被告行為的矯治效果一定優於長期拘禁。(圖/取自pxhere)
(四)是否有機會預防此悲劇的發生?
如鑑定報告所記載,被告會持續騷擾死者,是因為被告知道《跟騷法》的 觸法規範必須是要與「性與性別」有關,所以被告明確知道自己的跟蹤行為不會觸法。這不禁讓我們想到,如果《跟騷法》的相關規範能擴大,是否就可以有效嚇阻被告之前的跟蹤行為,或是警察在被害者之前求援時,得以早一點介入讓這件,憾事就有可能不會發生?
最後從旁聽者的觀點,整起案件中,檢辯雙方的表現都極其精彩。但也看得出檢辯資源的落差,除了經驗值的差距,包含此次公訴檢方三人已經打過一次國民法官案件,卻是辯方第一次打國民法官的案件;還有檢方在此前已經舉辦過多次課程,並培養專責的檢察官來負責國民法官案件,這些也是辯方面臨的落差。在事後媒體的採訪中檢察官亦指出:「國審案件相較過去一般公訴案件,投注時間、精神高達10倍以上,要將艱澀法律條文在短時間內,以口語搭配 PTT方式讓國民法官理解」。在庭期中,不難發現檢方的簡報都是特殊設計,簡單明瞭,搭配圖說與適時的動畫呈現。反觀辯方因為沒有類似的資源,以往的案件又不需要絢麗的簡報,因此在最後的辯論上稍落下風,我們認為這不僅是這起案件辯方所面臨到的困境,也會是往後所有國民法官案件時,司法單位所需努力克服的。
▲ 國民法官制度可以讓人了解並思考案件中每一個角色和事件發生的原因和經過。(圖/記者白珈陽攝)
經過這次國民法官法庭的旁聽,同學們都得到很大的收穫,同學們覺得國民法官制度提供了大眾一扇窗,讓同學們得以觀看過去在學校環境中未曾關心的社會角落的故事,同學們覺得這個制度可以讓人思考「倫理」、「正義」、和「秩序」究竟要如何權衡?讓人了解並思考案件中每一個角色和事件發生的原因和經過。作為一個「社會人」,希望可以將法庭上所見、所聞、所思考的點,能在同學們未來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連成一個面、築成一道網,讓人有機會接住每一個可能墜落的人,讓我們的社會更好。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Jung Tzu Wang」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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