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基隆陳姓男子2023年3月間在LINE上看到貸款訊息,於是依照指示傳送身分證、提款卡、健保卡給對方,說是可以貸款30萬元,沒想到大約2周之後,他就被警方通知帳戶涉嫌詐欺案,自己也因此挨告。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依幫助洗錢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部分可易服勞役50日。
▲陳男聲稱自己是為了辦理貸款,才會將身分證、健保卡、帳戶等資料交給他人。(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陳男2023年3月27日晚間7時許前往基隆市某超商,將自己的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身分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導致自己的帳戶變成詐團的人頭帳戶,直到兩名受害者驚覺受騙,報警處理,警方才循線找上陳男。
陳男辯稱,自己是在滑手機時看到LINE上有貸款訊息,對方詢問有沒有貸款需要,他說有,接著便依照指示傳送身分證、提款卡、健保卡核對身分,對方看完之後說他可以貸款30萬元,但要把這3張卡寄過去,他才依約前往超商,沒想到還在等待審核期間,警察就在同年4月12日找上門,說他的帳戶涉嫌詐欺案,這才知道自己也被騙了。
不過,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陳男辯稱是為了申辦貸款才會將個人資料交給真實姓名不詳之人辦理,但他至今都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的說詞;況且,他是在2023年3月27日將提款卡、密碼等個人資料交出去,同年4月12日接獲警方通知,若他真的是為了申辦貸款,為何後續沒有獲得任何回音,甚至找不到辦理人員時,都沒有尋求其他方式幫助,例如報警、向銀行辦理掛失等等,還把當初與辦理人員對話的LINE紀錄通通刪除,種種反應顯然與他自己的說詞有所矛盾。
法官接著指出,陳男在接受偵查時,承認知道自己的條件無法向銀行貸款,為何會相信一個基本資料、工作背景均不詳的人,有辦法為他申辦貸款,雙方也沒有約定報酬、利息計算等重要細節,顯然不符合常情。
法官認為,陳男是具備一般智識、社會經驗的成年人,主觀上應該知道,將自己的帳戶交給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有可能會被用在詐欺取財及洗錢等非法用途,卻還是將帳戶資料交出,容任他人全權支配使用,最終認定他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並依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5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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