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黃姓婦人去年8月間在火車站的女廁撿到一張悠遊卡,竟占為己有,並在2天之內使用該悠遊卡消費4次,總計95元,因而挨告。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黃婦先前已有多次類似犯行,可見她的法治觀念明顯薄弱,日前審理之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2000元,得易服勞役12日。
▲黃婦撿到悠遊卡,花費95元,結果挨罰1萬2000元。(示意圖/記者周亭瑋攝,非本案遺失卡片。)
判決書中記載,黃婦2023年8月7日晚間7時許在火車站的女廁內撿到一張悠遊卡,卻沒有交給車站人員或警方處理,反而占為己有,並在同年8月7日至8日間,使用該張悠遊卡消費4次,總計95元。
失主發現悠遊卡遺失之後,立刻向警方報案,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很快就找到涉案的黃婦。然而,黃婦經過基隆地檢署傳喚並未到案,檢方根據警詢結果、悠遊卡交易紀錄、發票明細、現場及沿路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等證據,認為犯罪事實明確,於是依法將她起訴。
全案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黃婦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撿到別人的悠遊卡竟沒有交給警方處理,反而使用卡內餘額消費,足見她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明顯薄弱,加上她先前有過多次類似犯行,考量到犯罪動機、目的、情節、侵占財物之價值等因素,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2000元,得易服勞役12日,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