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署提醒,施放爆竹要注意4點。(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鄺郁庭/綜合報導
農曆新年倒數,很多人會放鞭炮。消防署就發文,提醒民眾遵守4個「一定要」,「4個爆竹一定要,施放安全剛剛好」。
消防署1日在粉專貼新春系列宣導,「一個不注意 施放爆竹煙火會變hen危險唷!」文中指出,「喜慶爆竹送玉兔,吉祥梅花迎金龍,4個爆竹一定要,施放安全剛剛好」,提醒民眾,施放鞭炮時要遵守4原則:
一、一定要依外盒包裝上產品使用說明施放。
二、一定要注意點火卻未燃放的爆竹煙火,不要探頭去看。
三、一定要選擇符合地方自治法規公告可施放的地點施放。
四、一定要有專業爆竹煙火之施放人員資格,才可以施放「專業爆竹煙火」。
另外,也可以改用音效MP3來替代爆竹施放,省錢環保又無害。
事實上,爆竹煙火有分成「專業爆竹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2大類,「專業爆竹煙火」必須由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員施放,且要事前申請;而一般民眾可以在市面上購買施放的是「一般爆竹煙火」,例如仙女棒、沖天炮等產品。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必須選擇空曠安全的處所,並遵守產品使用說明以確保安全。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不得在容易造成危險的地方施放,例如石油煉製工廠、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儲油設備的油槽區、可燃性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等。
此外,若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所定自治法規中有關爆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或施放人員資格之規定,依法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以台北市為例,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大眾捷運系統、古蹟、醫院等場所不可施放,學校、文教區周圍50公尺亦禁止,違反公告可處新台幣3千元罰鍰。
台北市河濱公園也不分時段全面禁止燃放爆竹煙火,違者可按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開罰新台幣1200元至6千元罰鍰。至於放鞭炮、放煙火的時間規範,台北市環保局指出,原則上晚上10時至上午8時都不能施放會發出笛音或爆音的一般煙火及專業爆竹煙火;但元旦、除夕、正月初一、元宵節、等特殊節日,經台北市政府專案核准的民俗節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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