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0大重刑外逃要犯」曝 註銷護照追捕殯葬大亨朱國榮

▲最高檢公佈首波10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最高檢公佈首波10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為緝捕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確保偵審結果,落實刑罰執行,並避免人犯於境外繼續享受犯罪不法所得或從事詐欺、毒品及槍砲等犯罪,危害我國及他國人民之財產及治安,最高檢察署今(2)日召開「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研商會議,邀請全國一、二審檢察機關、外交部、刑事警察局、調查局、海巡署、移民署等機關,共同研商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

▲最高檢公佈首波10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最高檢公佈首波10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最高檢公佈首波10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邢泰釗總長表示:「司法機關耗費很多人力、物力查緝重大刑事犯罪,如何在刑事執行的最後一里路上,將其緝捕回國接受調查,同時兼顧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需要集思廣益。」會中一致決議:判決確定外逃人犯,符合「時」、「刑」、「案」、「逃」4項審查標準時,各檢察機關即可視案情,發函予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人犯護照,讓外逃人犯無法繼續持有我國護照逍遙法外;如屬檢察官偵查中之個案,由檢察官依職權自行裁量。

而「時」、「刑」、「案」、「逃」係指:(一)時(時程):有罪判決確定。(二)刑(刑度):經宣告有期徒刑逾6月或更重之刑,且未為緩刑宣告。(三)案(重大案件):符合「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之重大刑事案件(例如:強制性交致人於死罪、殺人罪、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而數量達1千公克以上者等罪),或「檢察機關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所列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例如:偽造貨幣罪、證交法內線交易罪、非常規交易罪等)。(四)逃(外逃):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且經通緝並外逃者。

最高檢察署依據「時」、「刑」、「案」、「逃」4項審查標準,公布首波10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立即辦理廢止並註銷其護照,其中包括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之運輸毒品要犯、反覆境外從事電信詐欺機房之要犯等,將由各案件執行之地方檢察署今日立即發函廢止註銷外逃人犯護照。

一、依該原則,首波10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出爐
(一)楊振昌,判處無期徒刑確定,運輸第一級海洛因純質淨重2,066.12公克,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柬埔寨。
(二)許教華,判處無期徒刑確定,運輸第一級海洛因淨重3,512.5公克,純質淨重3,011.27公克,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香港。
(三)鄭文源,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設局詐賭擄人勒贖新臺幣(下同)300萬,被害人1人,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澳門。
(四)陳建佑,判處有期徒刑23年2月確定,涉竊盜、搶奪及持刀強盜,專挑女子下手,使被害女子受傷,被害人多達9人,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中國大陸。
(五)王欣逸,判處有期徒刑17年3月確定,夥同另2名共犯持鋁棒、西瓜刀等攻擊被害人1人致死,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上海。
(六)林政豪,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夥同另2名共犯持鋁棒、西瓜刀等攻擊被害人1人致死,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上海。
(七)陳金龍,判處有期徒刑14年8月確定,判決沒收犯罪所得高達6億5,498萬8,142元,危害社會經濟秩序重大,後出境至寮國。
(八)林和男,判處有期徒刑22年確定,係「臺中縣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聯繫會」顧問,與市民代表會主席等公務員多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判決沒收犯罪所得共579萬元,嚴重侵害國家法益,後出境至香港。
(九)鍾毅錦,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跨境電信詐欺機房案,集團詐得逾數千萬元,被害人13人,危害社會治安、經濟秩序重大,後出境至吉隆坡。
(十)蔡明炎,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跨境電信詐欺機房案,專對中國大陸民眾實施犯罪,不法利得總金額高達人民幣274萬4,400元,危害社會治安、經濟秩序重大,後出境至柬埔寨。

最高檢察署持續清查第二波判決確定外逃要犯名單,下週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護照,從各方面著手,希望能夠盡快緝捕回國執行。

另朱國榮涉及證券交易法案外逃他國,犯罪情節重大,請司法警察機關儘速緝捕歸案,由於該案係法院通緝,請蒞庭檢察官促請法院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其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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